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启动规范权力运行 推进依法行政。2017年7月2日消息,经中央军委批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近日启动。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是中央军委《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去年以来,解放军军事法院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按照方案,广州军事法院、北京军事法院为试点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军事行政案件。在试点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军人或军队单位认为军级以下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军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分别向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将依法加强监督指导,保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通过试点,为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加快实现治军方式“三个根本性转变”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军队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促进各级依法履职、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2017年7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开展破产重整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重点总结了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的成功经验。多家法院就目前正在办理的重大重整案件介绍了进展情况与面临的主要问题,与会人员就破产重整工作进行了充分交流研讨。会议期间,与会人员现场参观了重整成功后的福昌电子公司。杜万华充分肯定了福昌电子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积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效果。他认为,福昌电子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说明,破产重整能让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得以保留。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的今天,该案例为投资者更加专业地投资提供了成功的样板。投资者通过破产重整接受需要多年才能形成的营销系统、成熟的技术和工人队伍,使投资形成生产力的时间大大缩短,经济效益十分明显。杜万华强调,福昌电子公司和其他一系列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进一步证明,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将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是正确的。通过破产重整救活“生病企业”,为市场保留完整的生产要素,保护生产力,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是巨大的。该案经验值得全国推广借鉴。杜万华强调,下一步全国法院开展破产重整审判工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对破产重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功能,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服务和好。二是破产重整工作要坚持市场化导向。企业是否有重整价值、重整计划是否有可行性,要坚持用市场标准加以识别判断,切实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三是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要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化解矛盾、政策扶持等方面争取政府部门更多支持,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创造条件。四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破产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优化破产审判效果,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建立一支更加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要把更多企业家、科研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六是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以此促进破产审判整体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参加部分法院道交事故一体化处理推进座谈会要求运用“余杭模式”推进道交事故多元化纠纷解决。为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关于加快推广道交事故一体化处理“余杭模式”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7年7月13日召开部分法院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推进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会议并讲话。杜万华强调,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一项重点工作,刚刚结束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对此项工作又作出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余杭模式”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加快促进该项改革落地生根。杜万华指出,当前民事案件增长较快,其中道路交通纠纷的增速十分突出。融合智慧法院建设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余杭模式”,以司法审判为好,以类案同判为基础,以大数据为纽带,联结了公安、保险,统一了赔偿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化解道路交通纠纷,解决案多人少,方便群众诉讼以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杜万华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明确努力方向,细化具体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要做好统筹指导,帮助各试点法院逐一梳理和解决具体困难,加快部署探索,尽快实现全国推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和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及《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此次系最高人民法院自去年7月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后第二次发布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介绍说,2016年7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课题组发布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调研报告》,系统梳理了我国的环境审判工作。2016年8月,研究中心组成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持续关注中国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进展,并将报告正式定名为《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准备在今后每年定期发布。绿皮书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对中国环境司法2015年到2017年的总体情况予以回顾和总结,对近三年来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涉海环境案件的审判情况和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全面观察和理性检视。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方面,白皮书透露,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受理审结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大幅上升。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新类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按照改革试点要求,依法受理案件,积极探索审判规则,截至2017年6月,共受理案件3件,审结1件。江必新表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尤其是公益诉讼方面的审判工作,需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做好几个统一:一是积极支持与依法监督的统一,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二是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三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的统一;四是遵循诉讼法律基本依据与关照公益诉讼特点的统一;五是遵守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与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统一。过去一年,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也取得较大进展,截至2017年4月,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其中,专门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4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98个,增幅达71.3%。有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一些法院还积极试点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跨流域集中管辖,并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一个审判团队审理的“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已经有11家高院实行了 “二合一”或 “三合一”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最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是一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和专门管辖制度的设立,对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将来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司法解释宽严相济依法惩处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2017年7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7月25日起实行。《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解释》共十五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意见》确定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等15个部门和单位2017年7月19日联合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了15个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分工。《意见》指出,为加强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督促、检查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行政法官专业会议召开。2017年7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行政法官专业会议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行政法官专业会议是经院领导批准,在行政审判领域先行先试的维护裁判统一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官专业会议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行政审判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出新办法新对策,切实统一行政案件裁判标准,提高行政审判质效水平,提升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有力司法好。江必新强调,行政法官专业会议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经认真研究、构建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通过行政法官专业会议这一平台,能够及时交流各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商讨应对解决的新办法新对策,对重大疑难问题形成共识,尽可能减少“类案不同判”的现象。要进一步构建行政法官专业会议常态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审法官能动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水平,提升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江必新指出,这次会议讨论的由第三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编撰的《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暨裁判文书选编》并形成的重大共识,有利于统一行政案件裁判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有利于实现“类案同判”。与会同志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提出修改意见;要加强与纵向和横向沟通联系,积极采纳各方意见,仔细推敲裁判要旨,切实防止以偏概全、过度概括等问题,保持归纳准确,努力实现案例指导效用的较大化。江必新强调,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实现行政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要以矛盾化解和规范引领为基本价值取向;二是要在畅通诉讼渠道的基础上求得无讼、少讼;三是要以推动跨区域法院建立作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主要形式;四是要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和信息化融合,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方式;五是要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加强对辖区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六是要根据案件不同的类型和情况投入司法资源,以求得司法审判效益的较大化;七是要在强调独立审判的同时创新监督方式,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和误用;八是要在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的作用,努力保持裁判结果客观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规范矿业权管理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矿业权本身是财产权、用益物权,同时亦具有行政许可特性,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规范。针对矿业权的特殊法律属性,《解释》明确了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的审理应遵循以下三项基本理念: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进一步突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适当分离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行政许可属性,消除阻碍矿业权流转的不合理因素,适当处理行政审批对矿业权流转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第二,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适度能动司法,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第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如果任由市场调整,难以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将环境治理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注意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性权利,矿业权的融资功能在实践中日益得到肯定。矿产资源属于不动产范畴,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基于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债权合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相区分的规定,矿业权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的基本原则,矿业权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应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在实践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为抵押当事人办理的抵押备案,就其所具备的权利公示、公信效果而言,与不动产登记并无实质区别。为顺利解决矿业权抵押争议、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可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抵押备案视为登记,作为矿业权抵押权法定登记机构确定前的过渡措施。《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矿产资源兼具财产属性和生态属性,其开发利用又必然具有环境负外部性。最高法在制定《解释》过程中也特别关注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解释》中超过6个条文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越生态红线的矿权合同可被认定无效。《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矿产资源的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合同无效。矿业权人如果自己约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修复义务的,或者不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认定这个合同无效。《解释》还着重强调了对重点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实行严格保护。《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上述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为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2017年上半年审判执行数据 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突破一千四百万。201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数据。全国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呈现出“新收、审结、未结案件同比均上升”的态势,审判执行工作总体保持平稳运行态势,稳中有进,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结案率60.92%,未结案件569.9万件。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11.29%,其中新收案件上升14.86%,结案上升9.88%,未结案件上升13.54%。全国共计约12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121.4件,人均审结案件74件。在执行工作方面,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旧存执行案件113.03万件,新收执行案件345.28万件,结案229.45万件,未结案件228.86万件,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93%、31%、17.89%、36.86%。在已结案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结的案件74.02万件,同比下降6.87%;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案件78.12万件,同比上升18.16%;执行标的到位金额5553.97亿元,同比上升53.12%;执行保全到位金额2239.80亿元。其中,最高法院2017年上半年受理各类案件15400件,结案9594件,结案率62.3%,未结案件5806件。六个巡回法庭合计新收案件5730件,占最高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44.83%;审结4162件,占最高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43.48%。数据显示,最高法院超过四成的案件在各巡回法庭受理、审结。巡回法庭设立后,有效实现了减少群众诉讼负担、便利群众就近诉讼的效果,实现了最高法院审判工作重心下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检要求停用“附条件逮捕”。 2017年7月15日消息,最高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已出台11年且备受争议的“附条件逮捕”。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需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决定可以批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逮捕时,已有证据可能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附条件逮捕”自诞生起就伴随着争议。虽然官方解释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赢得时间,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这一规定降低了逮捕标准,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而关于逮捕标准,《刑诉法》早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附条件逮捕”规定始末: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首次对“附条件逮捕”作出规定。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2017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19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部署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扎实稳步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各个领域公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要准确把握法律确定的案件范围,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要敢于啃硬骨头,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增强公益保护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司法部:全国各地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 防止鉴定机构漫天要价。司法部消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好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2015年6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将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从中央部委下放到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并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出台本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今年以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指导各地加快工作进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体现地区差异,比如同样一个常染色体DNA检测,北京的标准是800元,宁夏是700元。对于伤残程度评定鉴定项目,在黑龙江需要910元,上海的标准是1050元。新收费标准的制定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文书笔迹鉴定按标的额收费导致收费水平高的问题,与2009年司法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标准相比,多数省(区、市)都下调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再如,按照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案件可以上浮收费,但哪些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又缺乏认定标准,致使一些鉴定机构对一些简单的案件也按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收费,新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上海等地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下一步,司法部将对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不断完善收费管理规定,及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同时,司法部将协调国家发改委,惩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司法部:全国将建统一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村(居)法律顾问推广微信群解答百姓法律难题。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于2017年7月16日在哈尔滨举行,会上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和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司法部部长张军指出,各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发挥面向社会、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等特点和优势,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记者了解到,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基本想法是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定位,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三大平台。会上指出,村(居)法律顾问要把微信群建起来,可以推广山东等地的做法,通过建立微信群,让村(居)法律顾问始终在群众身边,老百姓不出家门就能解决法律难题。要按照“互联网+服务”的要求,建设一个统一的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老百姓可以到这个平台来寻求帮助;同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一批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实体法律服务机构入场作为服务提供主体,请他们中的优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代表所在机构向群众提供咨询、解答等法律帮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施行。商务部发布的2017年1号令《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新规较大特点之一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管理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就为打破品牌垄断、实现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民政部出台两项行业标准规范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2017年7月31日消息,民政部近日公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两项行业标准强调,在平台上进行募捐的主体应是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平台本身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平台应验证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平台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应在页面显著位置上公布慈善组织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等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平台不应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两项行业标准要求,平台应重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低于三级。两项行业标准规定,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平台应明确告知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两项行业标准提出,若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若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平台服务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协助调查的,平台应依法予以配合。标准对平台的评价、监督、退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持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实现公益慈善的良性循环。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前夕,民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公开遴选并指定了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全国一个跨地区劳动好监察网上协查平台上线 “互联网+人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17年7月10日消息,全国一个跨地区劳动好监察网上协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由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省会城市人社部门共同建立,利用“互联网+人社”的方式,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有效降低农民工合法维权成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破解跨区域欠薪案件调查取证难题,补齐以往区域联合执法短板,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市人社部门共同搭建劳动好监察网上协查平台,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跨区域欠薪案件在调查取证、文书下达、处罚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网上协查互动。劳动好监察网上协查平台具有网上协查工作登记、流转、反馈、文书打印、提醒等功能,有效形成了信息共享、委托办案、联台执法的工作机制。此外,平台还搭建起APP应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应用、短信接口等多方面辅助平台,为各方协查工作负责人提供多手段提醒,做到实时接收协查消息,专业处理协查工作。同时,建立QQ群、微信群等网上协查工作群,便于四市人社部门及时沟通协查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17、全国老龄办等五部委: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全国老龄办、民政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2017年7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明确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涵盖了老年人医、食、住、用、行、娱等各方面。其中在法律服务方面,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社会发布《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2013-2016)》白皮书。2017年7月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发布《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2013-2016)》白皮书。“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白皮书发布的 “西都百货与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女职工潘某的合法权利。潘某于2004年12月1日进入六安西都百货从事楼层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5月潘某因怀孕保胎暂离岗位,西都百货以潘某擅自离岗为由,停发其工资。潘某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仲裁。此案经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西都百货须赔偿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拖欠的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西都百货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六安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西都百货停发潘某工资,未向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西都百货明知并同意潘某保胎请假及休产假,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其拖欠潘某保胎请假及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生育费用的情形,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充分。潘某打赢了官司。“职工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其劳动法上的权利受保护。”这一原则在“张某某与合肥市蜀山区某幼儿看护点劳动争议纠纷案”典型案例中得到彰显。张某某于2008年2月25日进入蜀山区某看护点从事幼儿教师工作,2014年6月看护点停止办学,张某某离职。看护点投资人为唐某某,办学期间未办理《办学许可证》,也未进行其他合法登记,属无资质办园。张某某离职后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以幼儿看护点负责人唐某某及该看护点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幼儿看护点是无资质办学的幼儿园,并非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鉴于张某某已经付出劳动,唐某某作为看护点的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看护点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并据此判令唐某某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省法院将依法审理好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保护职工劳动权利的中心工作,2013年至2016年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9210件,审结62941件;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20件,审结10607件。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审理的案件来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幅较快,类型复杂多样。从涉案的行业来看,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和加工制造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近年增幅较大;从企业规模来看,民营中小微企业相对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容易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受国家劳动用工制度调整的影响,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尚在渐进过程中,加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多,案件审判难度较大,裁判后上诉率高。据统计,2013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是同期全省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4至6倍,是离婚案件的12倍至15倍。面对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新态势,全省法院立足公平正义,积极应对挑战,采取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统一裁判导向和标准,明确法律适用原则,兼顾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利益保护,严守法律保护的红线,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强化职工权利好。为提高审判效率,全省各级法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对较少数当事人争议大、法律适用难度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防止案件审理周期过长而影响职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级法院不轻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否定已经存在的劳动用工关系;慎用合同解除权,只有在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下,才判决解除;因企业停产等原因,职工待岗、下岗后重新就业的,不因原劳动关系未解除而认定新的劳动关系无效,保持职工在新劳动关系中各项权利不受侵害。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赔偿、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六类。各级法院突出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针对农民工诉讼能力弱、权利救济更加迫切等特点,审理此类案件时加强诉讼服务和指导,合理使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加快案件审理和执行进程,并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切实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2015年,省高级法院向省委、省政府提交《关于盘活农地资源、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的报告》,就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向省农委等部门提出建议。由此,“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列入《2016年安徽省农民工工作要点》。近年来,全省法院强化司法担当,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着力做细做实职工劳动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好”的原则,全省法院将劳动争议、职工维权等矛盾纠纷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解决。省高级法院分别与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共同制定了《进一步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整体合力,化解职工劳动争议矛盾纠纷,有效保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权益。同时,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涉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前先行调解。适时发出司法建议。针对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2014年,省高级法院专门就农民工既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又在户籍地参加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重复,以及审判实践中部分农民工要求将应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报酬发给个人等现象可能引发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013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就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有关问题,从不同角度向有关单位发出多份司法建议。广泛开展职工劳动维权法治宣传。全省法院认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责任制,广泛借助传统媒体、新媒体,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通过公开庭审、巡回审判、邀请旁听庭审、以案释法、裁判文书上网、上门宣讲、发放宣传册(资料)等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依法维护劳动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9、安徽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意见》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妥善化解纠纷。2017年7月19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意见》明确,婚姻家庭、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债权债务类等纠纷,起诉到法院可以移交公证机构调解;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办理公证事项;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依法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意见》要求,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对接工作平台,共同设立公证咨询窗口、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专业的在线对接平台。要健全对接工作机制,建立登记立案前的委派调解、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建立信息档案相互查询通报机制。要规范对接工作程序,公证机构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经公证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对接机制的完善。要引导当事人选择包括公证在内的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0、安徽:肥东县成立全省一个公职律师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消息,肥东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近日正式挂牌,这标志着安徽省一个县级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在肥东县正式成立,该县公职律师制度取得了新进展,法律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今年以来,肥东县对县内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的人才资源进行整合,公开选聘6名经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同志为肥东县人民政府首批公职律师,选聘20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为肥东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工作人员,组建了全省一个县级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肥东县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熟悉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以及行业规定等优势,为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讨论,代理县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相关法律事务等。公职律师办公室成为政府的“法律智囊”,提高了县政府及其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要求。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方面,能够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与社会律师并存、互补的格局,能够为扎实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律服务。为规范推进公职律师工作,肥东县人民政府制订了《肥东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对公职律师办公室选聘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条件、选任程序、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1、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宣判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7年7月24日消息,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人赔偿五河县环保局因此遭受的损失47.9万余元。这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五河县申集镇农民董守伟从外地先后将70余吨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记载,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运至其在该镇大董村村内非法设立的一处加工点,用粉碎机粉碎后加水用筛床筛选出铜,出售牟利。被告人董守亚负责该加工点日常管理,其间,董守亚联系张某倾倒废渣。张某等人分别将印刷电路板废渣运至五河县城关镇漴潼河南堤、小圩镇怀洪新河山西闸水泥上堤路、怀洪新河杨庵段大坝等处倾倒。同年4月23日,五河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予以查处,查扣了尚未处置的废弃印刷电路板5.74吨、废渣5.66吨及废水。同年4月27日至29日,五河县环保局在上述倾倒现场共计清理印刷电路板废渣62.14吨,同时支付了清理废渣运输费、检测费、保管费等合计10.7万元,后期处理查扣的上述印刷电路板、废渣及废水又支出37.2万余元,合计支出47.9万余元。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向五河县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五河县法院对两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案发后自动到案,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两被告人称因疾病无力赔偿,但其亲属愿意为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已将赔偿款支付至法院。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五河县环保局所支出的费用是行政执法成本,不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处理上述废弃印刷电路板、废渣、废水的行为不仅是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为防止环境污染、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两被告人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安徽:13部地方性法规“打包”清理。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改《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12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这也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再次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于1988年6月27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施行近30年。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的多部地方性法规已基本覆盖并更新了《工作条例》的规范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废止。此次集中修改的12部地方性法规,包括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水文条例》《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修改采取“一揽子打包”的形式,严格对照上位法,重点解决安徽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上位法和改革决策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增加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加强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代表辞职事项。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修改,扩大了报送备案的主体、增加了备案审查终止的规定等。对《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主要是取消和调整了有关涉企收费项目、改变了价格管理方式,取消了1项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性许可、5项行政许可,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河北高院出台《意见》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惩治虚假诉讼行为。2017年7月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依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服务和好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维护新区经济社会稳定、诚信体系建设、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新区政策依法落地等司法需求,就相关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新区规划建设提供优良专业司法服务和好。《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保持新区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新区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为新区规划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依法打击违反管控政策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新区经济秩序稳定,依法审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经营”“黑中介”等案件,维护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好涉新区纠纷当事人诉权,为新区提供专业便捷的司法服务。《意见》提出,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健全和完善便捷、专业的立案工作机制,切实好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依法惩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为新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同时,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惩治私搭乱建,落实“规划好再开工建设”要求,对因私搭乱建引起的物业服务、相邻权、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依法判决,遏制此类违法行为。《意见》还提出,要依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妥善审理新区规划建设相关行政案件,保持新区政策依法落地。建立非诉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保持新区规划范围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江苏高院发布公司审判白皮书强化产权保护 激发创业活力。2017年7月9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司审判白皮书,对近五年江苏法院公司商事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剖析,白皮书包括《2012—2016江苏公司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和《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通报》对近五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与特点、近五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以及江苏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审判下一步重点工作分别进行了介绍。《通报》介绍,江苏高院在公司审判中高度重视公司审判理念的重要性,努力探究公司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树立公司纠纷案件特有的审判理念,包括厘清公司内外法律关系,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尊重公司自治的理念;准确把握资本制度改革立法本意,鼓励投资的理念。《通报》结合所发布《案例》,将透过公司纠纷案件所折射出的现有公司普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分类剖析,包括公司财产独立意识薄弱、隐名出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股权配置结构不科学、公司章程不受重视、监督机构监督乏力、小股东受压制现象普遍、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人为制造“僵尸企业”、缺乏风险内控机制等。通报还针对上述不规范问题,从实务的角度对社会和广大投资者发出七点风险提示,并提出防控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5、黑龙江省政府出台规定支持行政诉讼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2017年7月6日消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明确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八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这八类案件分别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案件或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上海高院发布2016年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并同时公布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7月19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并同时公布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上海高院连续第9年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在所有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数排前五位的案件类型分别为银行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期货类纠纷。其中,银行卡、证券、期货、融资租赁合同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保险类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一审收案数量排在前三位的基层法院分别为浦东法院、黄浦法院、徐汇法院。白皮书显示,2016年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特别是辖区互联网金融企业较为密集的法院如浦东法院,全年受理此类案件329件,同比增加了近两倍。另外,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主体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证券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因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数量也出现大幅增长。2016年,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064件、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186件、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169件。同时,上海法院还受理了一批新类型金融案件,如全国首例自然人诉证券资管公司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引发的股票交易纠纷案件、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理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将对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形成起到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面对日益复杂的案件类型和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近年来,上海法院加快推进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专门的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系统性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白皮书显示,2016年保险类纠纷案件数量下降,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上海法院的推广。在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相当数量的保险纠纷在诉讼之前就得以化解。公布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众多金融领域,如涉境外理财平台的委托理财合同案件、代驾公司驾驶员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案件、私家车运营网约业务引发的保险案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件、涉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以及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的不实陈述导致银行拒绝放款引发的纠纷案件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全国首例林木抵押物成功拍卖。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以人民币4.1万元成功拍卖浙庆林证字(2013)第03186号林权证登记的名为“苧麻地”山场内现有林木资源,这是该院在林权抵押物处置变现工作上的有益探索,也是全国首例林木抵押物被成功司法拍卖。2013年5月,吴某向庆元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3.5万元,上述借款由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持。同时,吴某以土名“苧麻地”林权向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9月,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37160.86元。2016年9月,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庆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为吴某借款提供连带保持担保而代为偿还的本金3.5万元及利息2160.86元。2016年11月17日,经庆元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以“苧麻地”的山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协议到期后,吴某还是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庆元法院依法对其“苧麻地”山场内现有的林木资源进行司法拍卖。庆元法院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庆元实际,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统一由法院委托,后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凡具有林木采伐和木材经销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均可参与法院在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地方交易平台组织的公开招标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变卖。同时,县林业局通过从县林木采伐控制指标中切块、预留、调剂等方式,优先好抵押林权采伐指标。林权抵押物买受人持县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采伐许可证时,符合采伐条件的,县林业局应及时予以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江苏南京律师可申请执行案件调查令调查效力等同法官出场。2017年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由该院与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今后,在南京,律师持调查令有权调查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效力等同法官直接调查。南京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刘红兵介绍,执行调查令的推行,让符合条件的律师参与调查,一方面可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缓解法官查找财产压力,共同推进执行难的解决。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执行调查令的申请条件、审查内容、发放时限、取证方式、回复要求以及法律后果等。同时明确了调查的适用范围,主要有: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对外债权情况、有无履行能力等其他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的情况,和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该《规定》还充分体现了规范律师行为与强化调查令效力的统一:一方面规定了律师滥用调查令将面临的处罚;另一方面明确了调查令的法律效力,即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妨碍执行予以处罚或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上一个:2017年8月法律信息
- 下一个:2017年6月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