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5月2日对外公布。根据计划,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拟于6月初次审议。根据立法计划,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还包括:6月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公共图书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国歌法;8月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烟叶税法;10月审议船舶吨税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12月审议社区矫正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包括:6月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国家情报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8月审议电子商务法等。这些项目的审议时间可能视情适当调整。根据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还将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信息来源:新华社)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7年5月26日在京召开,对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符合国际规则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著作权法实施至今已有26年,但是贯彻实施还没有是到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须依法加以解决的问题。执法检查组要求,执法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我国著作权事业改革发展总体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促进著作权创造和运用,加强公共服务,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打击侵权盗版、加强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情况,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情况;著作权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对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的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公布。2017年5月3日消息, 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决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实行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自《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后,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到16倍,逐步过渡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补偿。2015年以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都已经执行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的补偿标准。为了将此项政策法定化,《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以及第二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合并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培训班开班仪式并作主题演讲。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主办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培训班2017年5月3日正式开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开班仪式,并作主题演讲。杜万华强调,当前,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找好着力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搞好“三去一降一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振兴制造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和好经济发展。杜万华强调,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大有可为。广大商事审判法官要牢固树立大局观,重点在六个方面,大力推进商事审判工作:一是要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为更好地处置“僵尸企业”,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服务;二是要大力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审慎化解金融纠纷;三是要加强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四是要坚持契约自由原则,切实维护交易安全;五是要坚持内外有别,依法处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关系;六是要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及时化解商事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9日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且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为好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出台了本《解释》。《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在个人信息范围之列。在大量“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解释》明确,此类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解释》还同时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认定标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解释》规定,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实践中,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是各种类型混杂的,如果每一个类型相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够上述标准,就需要进行比例折算,合计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解释》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若因不履行义务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难的实际问题,《解释》专门规定了数量计算规则,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而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则累计计算。《解释》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网络运营者提出要求,同时也为大数据发展留下了一些空间,比如《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可以在保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大数据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院发布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完善涉外审判 填补法律漏洞。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15日发布第二批10个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介绍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远期跟单信用证开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合同体系解释的方法,依法保护了持有提单的开证行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澄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提单凭证法律属性之争。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绝大部分为涉外案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查明和适用外国法、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如在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涉及到《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解释,该案严格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明确公约规定的环境损害赔偿限于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西门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则是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该案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并明确“禁止反言”,践行了《纽约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理念。刘敬东介绍说,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过程中,案件所涉的交易类型日趋丰富,一方面会出现更多的立法空白,需要我国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将更多地涉及我国和沿线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如栖霞市绿源果蔬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一案,系涉“一带一路”沿线国的信用证转让纠纷,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对中介行错误通知的责任范围均没有明确规定,而中介行与受益人之间又没有合同关系,这就需要法官填补法律漏洞,依据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确定中介行负有准确通知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需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这对好信用证交易秩序安全十分重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围绕司法服务和好“一带一路”建设,就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对外担保等迫切需要解决的涉外审判疑难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并着手制定有关船员劳务纠纷问题、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同时,出台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外诉讼管辖机制,推进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维护蓝色国土安全,好海上丝绸之路畅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调研家事审判工作时强调:正确认识当前家庭职能定位积极维护家庭共同生活基础。2017年5月10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调研组到浙江杭州、丽水、温州调研家事审判工作。杜万华与浙江部分家事审判法官、妇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调解员代表座谈,同与会人员就家庭职能、家庭建设、家事纠纷、家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亲切交谈,对浙江青田等法院组织观调团参与家事审判、在庭审中引入道德规范机制等改革措施予以肯定,要求各地人民法院正确认识新时期家庭职能定位,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的裁判和救治职能,着力维护家庭共同生活的情感基础和物质基础。杜万华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家庭建设在社会建设、道德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勇担使命,砥砺前行。要牢牢抓住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和审判队伍专业化这个改革的牛鼻子。家事纠纷涉及情感和心理、交织伦理和道德、贯穿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与特定的社会经济道德环境紧密相联,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特定的生活背景,可积极探索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制度。改革试点法院要变单项突进为多方位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要准确判断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对婚姻危机,要通过离婚冷静期、心理咨询、帮助夫妻排除感情障碍、建立有效沟通等方式积极救治,强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感基础。对矛盾冲突较大的死亡婚姻,要通过调解、心理干预等方式钝化矛盾,缓和冲突后妥善处理。既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又尽可能防止出现较端事件。对一般性的死亡婚姻,要依法及时判决或调解离婚,通过心理干预等方式帮助当事人理性处理离婚纠纷、治疗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帮助各方当事人以积极心态投入离婚后生活,为当事人建立新的和谐家庭关系奠定基础。杜万华强调,目前中国家庭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数量十分庞大。这个庞大的家庭群体对社会而言承担着人口生产和物质资料生产的职能,对家庭成员而言承担着生产生活互助和心灵情感寄托的职能。要正确认识新时期夫妻“共同生活”的内涵和外延;要深入分析当前家庭建设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全面掌握当前家庭纠纷尤其是家庭债务纠纷的范围、程度和根源,既要看到当前经济下行、民间借贷数量大幅上升、社会诚信缺失等外部原因,也要在家事审判中对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问题准确把握;要在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审慎探索家庭成员对外借贷时各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严格依法打击家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注意防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诚信行为;要深入研究家庭生产经营危机转化为生活危机的情况,树立生存发展权优先于财产权的意识,对于深陷沉重债务负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在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要优先保护债务人的人格权、生存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维护家庭成员赖以共同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守卫家庭安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通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以来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介绍说,两年来,全国法院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难”问题基本解决,切实好了当事人的诉权。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的地区有12个,其中,江苏、广东、浙江登记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甘雯表示,两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在简化立案流程、便利群众诉讼、规范立案秩序、加大公开力度、完善诉讼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督察,高度肯定了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取得的成效。两年来,全国法院强力推动登记立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构建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网上立案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全国已有2605家法院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和网上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全国法院逐步推行跨域立案,并确定了7个高级法院、7个中级法院作为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法院,逐步在全国推行跨域立案。为防止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扰乱正常立案秩序的行为,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制裁违法滥诉,规范立案秩序。甘雯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惩治滥诉行为进行调研,拟于今年出台规范性文件。甘雯介绍说,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送达难”问题逐渐凸显、滥用诉权现象更加突出等,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改革创新思维破难题、补短板,把改革发展推向新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督导力度,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各地登记立案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加强对涉民生领域重大敏感事项立案工作的调研,完善敏感案件立案处置机制。借助诉讼服务网、纪检监察网站、12368热线等平台,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不立案问题进行监督,切实好当事人诉权。甘雯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做好新型立案方式的规范推广工作,出台《网上立案规则》、《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工作,提升运用质效。同时,大力推进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进一步加强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支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组织等开展工作,推广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便利方式,积极开展繁简分流,促进简案快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较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7569元;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7年5月31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涉个人量首破千万人次。2017年5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00余万次,涉及单位540多万家(次),涉及个人1100多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39.4%、26.4%和46.1%,涉及个人数量首破千万。其中最高检职务犯罪记录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88次,涉及单位7700余家(次),涉及个人6400余人(次)。全国全年共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1400多家(次)和个人1100多人(次)作出了处置,为遏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信贷等领域贿赂犯罪和促进诚信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遏制商业贿赂,营造廉洁、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最高检反贪总局三局与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签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协作备忘录,检察机关将为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依法提供快速、便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治商业贿赂、防范公司经营刑事法律风险等协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检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5月16日消息,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主要问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最高检日前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保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六起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分别是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强化国家机关普法责任 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2017年5月17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提出要求。根据意见,国家机关须充分利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并建立法官检察官等以案释法制度。意见明确,国家机关要把普法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部门要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要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专业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和志愿者开展宣传讲解。意见的另一大亮点是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要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当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理解掌握。意见指出,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充分利用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意见把国家工作人员的普法学法也摆在了重要位置。意见要求,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司法部公布三类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情况 可登录官网查询。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部从2017年5月1日起,将在司法部政府网站陆续公布2017年1月1日之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情况。2017年5月1日司法部第一次通报了律师类、公证类、司法鉴定类三类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共70余件。公众可登录司法部政府网站(http://www.moj.gov.cn/),在网站首页“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栏目,对相关情况进行查询。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司法部出台三项措施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2017年5月6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出台了3项政策:一是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由现在的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扩大到福建全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二是允许已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且该代表机构成立满3年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其代表机构所在的福建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三是允许福建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服务。2010年,大陆方面允许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市试点设立代表处,目前已批准10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新规:司局长需出庭应诉。2017年5月12日消息,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土资源相关领域的制度完善和执法标准体系建设。《规定》一大亮点就是全面推行了司局长出庭应诉制度,直接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这将有利于促进其更加重视对相关领域执法标准以及提早发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这是目前一家以部门规章形式专门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规范的国务院部委。《规定》共37条,以“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对行政应诉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应诉准备等作出了规范。(信息来源:央视新闻)
16、人社部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5月2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不断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日前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总结地方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了具体仲裁办案程序,完善了加强仲裁员管理和好的相关规定。《办案规则》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出发,依法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明确了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特别是加强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及法律效力等;规范了简易处理程序,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在答辩期、送达方式、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规范和简化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同时,《办案规则》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申请仲裁时效、管辖、回避、举证期限、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送达等办案程序。《组织规则》着力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增加了仲裁员考核、培训和作风建设等内容,并对仲裁监督进行了规范。《组织规则》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仲裁委员会职责、仲裁庭组成、仲裁员聘任和解聘等内容。(信息来源:人社部网站)
17、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 10类失信行为将被惩戒。2017年5月16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10类失信行为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2017年9月起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管理。2017年5月23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等处理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赋予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权。2017年5月4日消息,国家网信办日前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共8章49条17个附件,明确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为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且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规定》还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作了规定,明确要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在七日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规定》设计了监督制约机制。比如,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为充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赋予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明确了听证程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细则共十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适应国有单位转企改制、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情况,细则细化了企业法人申请材料等,以更好地维护资本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同时,明确了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平台账号用户管理制度、用户协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避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信息来源:新华社)
21、安徽省发布律师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2017年5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徽律师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6)》。2016年,全省律师队伍稳步发展,律师事务所达707家,执业律师8574人,全年办案177795件。律师行业积极参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2016年,全省律师共担任2567家政府法律顾问。共有215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律师还通过担任各级人大立法咨询员、政府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执法监督员等途径,积极参政议政、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各市及省直管县均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及人才库,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现全覆盖。广大律师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好各地重大项目依法顺利推进。近年来,安徽省律师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全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第三个审议通过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一个出台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一个出台推进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的指导意见,并被司法部确定为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4个试点省份之一。(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安徽省公安厅:加大打击涉环境违法犯罪力度。2017年5月16日消息,安徽省公安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涉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打击涉环境违法犯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工作,通过明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措施,摸清本地涉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现状,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落实专人负责,盯住不放,一查到底;对妨碍环境执法行为要及时受理、有效处置,坚决维护环境执法专业。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包村联系、宣传发动、督促教育、打击处理等措施,全力做好秸秆禁烧综合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移送、证据收集等工作程序,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打击实效。为加强专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拟成立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队,专门负责查办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安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庭后已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近期将公告协议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安徽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主要从事铝型材的生产加工,正常生产量日均5000千克左右。截至案发,该公司购进并使用含有铬的化学制剂90桶,每桶的重量为30千克。2015年6月,该公司向肥东县环境保护局报批环评,但未通过环保验收。2016年3月9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脱脂、水洗池旁的雨水管道处开口,将废水排到厂房外雨水管道,流入定光河,较终注入巢湖。当天,肥东县环境保护局检测人员从该公司清洗池旁的围堰、清洗池进雨水管排口和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经检测,从流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到的六价铬为1.59mg/L,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同年4月5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10万元罚款。2016年8月,检察机关委托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环保专家进行检测评估,检测公司以150米河道为检测段进行检测,确定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铬废水的行为造成检测段河道底泥的生态修复费用为25.74万元。由于水体具有流动性,且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含铬的化学制剂用量达2700千克,结合肥东县定光河的水域环境、河水注入巢湖的实际情况和检测段修复费用,较终确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和环境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合计102.96万元。检察机关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合肥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并承担公益诉讼人为该案支付的检测评估费共计104.96万元。庭审中,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被告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对公益诉讼人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对相关证据均无异议。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当庭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一致同意法院组织调解。庭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于近期依法向社会公告调解协议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2017年5月25日,一份《安徽省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情况第三方评估报告》摆在了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前。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今年4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委托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省公共政策研究评估中心”就全省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同步进行量化评估。这次第三方评估实行自评与现场测评相结合,评估团队前往全省9个市,发放并收回问卷2350份,形成15万余字的评估报告。“在执法检查中由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专项评估,把客观真实的情况呈现在政府和公众面前,为人大依法开展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数据和技术支撑。 ”在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纪冰看来,引入第三方量化评估不仅让执法检查报告更加丰富完善、提出的问题和改进下一步工作的建议更有针对性,也让人大的监督更有深度、更有力度。(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安徽省率先立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作了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是全国省级人大层面率先开展的此类专门立法。《条例》以新发展理念为遵循,明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应当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条例》坚持规划引领,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条例》还明确要求突出龙头企业带动,围绕龙头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条例》对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平台和企业、金融和资本、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分别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以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在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方面,《条例》规定,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科技团队,在本省创办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以债权投入或者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为营造敢于创新的法治环境,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开展创新改革,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还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安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出台。2017年5月30日消息,安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近日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众参与的操作规程。公众参与情况是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程序规定明确,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向省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政府讨论或制发文件。听取意见应全面、客观,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告知公众参与人。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形式作出了细化安排。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参加。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方式,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等信息。省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列席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省政府决策参考。重大行政决策经省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布,同步解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 《安徽省禁毒条例》。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2017年5月27日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不仅明确细化了禁毒工作责任,还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好。鉴于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新《条例》在明确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新《条例》不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禁毒工作责任机制。为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新《条例》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单位和个人若违反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经营许可。为防止毒驾行为的产生,新《条例》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新《条例》还规定,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为防止毒品通过寄递方式传输,新《条例》要求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若违反规定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安徽合肥蜀山区法院全省首发电子支付令。2017年5月1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近日发出省内一个电子支付令,通过电子督促程序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今年4月14日,申请人赵某向蜀山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经营收益款和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发送支付令条件后,于4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微信等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支付令、证据材料和风险提示书。考虑到当事人不了解督促程序,该院专门制作了风险提示书提醒被申请人。该院速裁庭庭长表示,相比传统方式,被申请人不仅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接收电子支付令,还可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异议书,从而省去了奔波之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合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常态化。2017年5月31日消息,合肥中院行政庭庭长施光远日前介绍,“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行政首长出庭在合肥法院已经成为常态。近两年来,合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660余件案件中,有650件以上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诉比例超过98%,全市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绝大多数市直单位都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合肥中院将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提升行政审判能力的“牛鼻子”,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助推作用,一方面加强联络互动,以法律宣讲、行政培训、司法建议等形式告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庭审前向行政首长当面送达出庭通知书,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建立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加强应诉指导,就行政应诉的相关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必要的指导,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能力,保持行政首长“出庭又出声”。此外还专门建立了通报机制,对于行政首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行为,向市县政府定期通报,督促行政首长积极履行出庭义务,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走上良性循环轨道。合肥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以来,“民”与“官”直接面对面的常态诉讼方式,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两年来,合肥法院行政案件审限内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逐年上升,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通过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入了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依法合理执法,两年来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不断提升。“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合肥市两级政府积极配合法院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专门印发了《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并根据法院反馈的问题和情况,积极加以改进和完善,从政府内部自我督促依法合理行政。两年来,全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一步。”合肥市法制办副主任高明如是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云南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推出悬赏保险险举报“老赖”奖金由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5月4日消息,云南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率先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悬赏保险险,申请执行人购买该保险后,举报“老赖”获奖奖金将由保险公司买单,此举将有助于促进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申请执行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悬赏费用,推送悬赏公告手段也较为有限。为破解该问题,该院与三家财产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悬赏保险险。举例来说,某案件经裁判认定赖某欠陈某人民币50万元,赖某拒不履行,陈某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赖某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向社会悬赏被执行人赖某财产线索,奖励人民币2.5万元。此时,陈某可花2500元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悬赏保持金保险。在法院发出悬赏令后,举报人赵某提供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证该账户存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并且该到期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以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核实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成功扣划了50万元存款,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此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悬赏具体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将2.5万元悬赏金发给举报人赵某,而该奖励费用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山东高院与省公安厅签订协作备忘录信息互通联惩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5月5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协作备忘录》。两家机构通过协作备忘录形式明确了信息互通、执行强制、查人找物等工作衔接和协作机制,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到实处。《协作备忘录》明确,公安机关主要协助人民法院履行六项职责:一是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二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向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三是协助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四是依法收拘被拘留人。拘留所要提高收拘效率,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保持衔接工作顺畅;五是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六是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协作备忘录》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确定一至两名联系人,保持良好沟通,各地法院和公安机关还将探索通过信息化途径传送相关信息,细化有关工作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深圳成知产争议优选地。2017年5月7日消息,总部位于美国的天工方案公司日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芯凯科技公司、首科电子有限公司侵权。天工方案公司与芯凯科技公司总部都在美国,首科电子有限公司总部则在香港。对于天工方案公司来说,这起知识产权官司原本可以选择美国、香港和其他产品销售地来打,却偏偏选择深圳。上述案例中的企业倾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由于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保护力度、司法透明度、司法统一性得到当事人认可,境内外企业倾向于选择深圳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深圳中院是NPE(非专利实施主体)在全球法院(不包括美国法院)中提起专利诉讼案件较多的十大法院之一。许多案件可以不在深圳审理的,但当事人“创造条件”也要在深圳提起诉讼。为何当事人都青睐深圳?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说,深圳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赔偿数额高于其他一线城市,因此,许多境外当事人选择在深圳提起维权诉讼。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蒋筱熙介绍,境内外企业倾向于选择深圳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表明深圳法院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优选地,审判的标准和质量得到权利人的认可,这也是深圳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广东发布自贸区司法好白皮书。2017年5月10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好白皮书》,这是该院首次以中英文发布白皮书。广东涉自贸区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合同、公司纠纷案件多,标的额大,涉及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及贸易合同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保理合同、股票配资、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等新型案件时有出现。三是诉讼主体以法人及组织为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大。法人及组织作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约占80%,案件当事人分布于境内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诉的大陆境外投资企业里,港澳投资企业占半数以上。广东法院围绕自贸区审判实践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前海法院制定了《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增加委托专业查明机构及法官自行查找途径。横琴法院出台《类似案例辩论制度操作办法(试行)》,创设性地将同类案例引入法庭辩论阶段,引导当事人提供参考案例。广东法院自贸区审判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形成了一批“广东特色”做法。各片区法院均选任了港澳籍调解员,并选任了28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审。准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科学地界定简单与复杂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围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庭审为中心,明确职权清单。通过加强学习,培养符合自贸区建设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队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一家基金业法庭在京成立。中国一家基金业法庭2017年5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成立这家专门针对基金行业的专业性法庭,旨在完善公平、公正的专业司法体系,提升基金类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近年来,中国基金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增,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相关投诉与司法需求也日渐增多。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2016年收到1454件投诉事项和线索,比上一年增长逾1倍。基金业法庭设立在北京基金小镇,隶属于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案件范围包括基金机构运营过程中的涉公司类、股权类、合伙类纠纷,基金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居间、委托合同,基金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广东发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为落实“三个支撑”提供专业司法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1日发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执行转破产、租赁合同纠纷、产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环境权益保护、金融风险防范等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息息相关的内容,彰显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加速“僵尸企业”清理,推动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抑制房地产泡沫,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经济环境,加强生态文明保护,服务美丽广东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功能。自去年以来,广东高院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出台了一系列好措施。制定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357件,同比上升47.52%;出台加强服务好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意见,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机制;制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分工方案;配合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依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审结金融类一审案件14.65万件;推进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等。下一步,该院将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准度和精度上继续发力,同时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紧密结合,统筹推进,为落实“三个支撑”提供更加优良、专业的司法服务和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上海一中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233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9日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刘斌等共计14名原告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伦股份”,股票代码:600696,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对各原告的损失计算不予认可,但认为被告鲜言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首要责任,若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明确可以向被告鲜言追偿。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被告匹凸匹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均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均予以支持。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其未尽管理职责,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将上述事项对外进行披露,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匹凸匹公司认为其享有对被告鲜言的追偿权,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此外,被告恽燕桦作为被告匹凸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被告鲜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宣判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丰富支持诉讼的案件类型,持续创新维权方式,扩大支持起诉的覆盖面,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山东高院规范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可列为原告。2017年5月22日消息,作为全国7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全国试点法院中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意见》共十条,分别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管辖、审判组织、案件范围等十个问题。《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部门审理,积极尝试环境资源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活动。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三部分规定的情形,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但属于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专门法律的除外。《意见》明确,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除应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及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提交省政府授权文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私益诉讼。《意见》还明确,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以及磋商阶段,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程序不合法、结果不真实等情形除外。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福建打造诉讼公证协同创新机制 借鉴“厦门模式”推进多元解纷。2017年5月29日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福建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意见(试行)》,要求推广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厦门模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包括公证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提升实质性、源头性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要求,积极支持公证机构参与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等普通民事和商事纠纷的调解,参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和解或调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以及参与行政调解、行政和解。同时,明确全省法院可通过特事委任的方式聘请公证人员为调查员,出具特事委任调查证明,对婚姻家庭纠纷和财产性纠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明确公证机构可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文书送达、执行和解、执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或现场勘察、执行现场公证或证据保全等工作。福建此次确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为首批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试点城市。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共同建设“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平台,采取公证程序前置服务和公证人员开展第三方调解、公证人员承接司法辅助事务等方式,形成了可资借鉴、推广的“厦门模式”。此次下发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法院认真学习借鉴,推广协同创新经验做法,尝试将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司法辅助业务交由公证机构协助完成,创新推进具有福建司法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新疆高院联手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商标侵权。2017年5月31日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签署《合作共建打击商标侵权协调机制备忘录》,5月初实施《关于加强合作共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打击商标侵权协调机制在全区落地生根。新疆高院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双重关注、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原则。《实施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与工商管理部门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方式,联合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商标侵权案件诉调对接、信息共享合作以及相互协助取证和送达等5项制度。建立共同打击商标侵权协调机制,标志着商标保护和打击侵权工作进一步深化,对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促进新疆市场竞争秩序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共建打击商标侵权协调机制启动至今,形成了宣传预防在先、纠纷提前介入、调判结合以及判后相互配合并持续跟踪的商标权利保护新格局,有力地敦促知识产权权利人增强维权意识、净化市场不正当竞争,快速解决商标侵权类知识产权纠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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