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测绘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7年4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新修订的测绘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这将有力地好国家重要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保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4月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持农药质量,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专业、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条例》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农药出厂须经质量检验合格,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其标签要标注安全间隔期。《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禁止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条例》完善了农药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条例》加大了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 2017年5月1日起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2017年4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历经十年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持之以恒的努力下,攻坚克难,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量刑方法更加规范,量刑思维更加符合司法规律,规范量刑已成为法官的自觉和常态;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控辩双方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在法庭上公开辩论,法官居中裁判,量刑从神秘走向公开;量刑结果更加公正、均衡,通过规范量刑方法和步骤,明确量刑标准和尺度,促进类案同判,促进公正廉洁。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完善认罪认罚和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规范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等十五个罪名的量刑。同时,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辖区指定1至2个中级法院、2至4个基层法院,对扩大的8个罪名的量刑开展规范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届时,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将达到23个,涵盖的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14个法院试点跨域立案诉讼服务。2017年4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在全国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按照“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结合各地诉讼服务工作实际,确定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四川高院等7个高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大庆、广东佛山、陕西安康、宁夏银川、湖南常德、江西南昌、湖北恩施中院等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法院。泉州是较早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地区,从2015年1月开始,在整个泉州地区,不论所诉案件具体由哪个法院或法庭管辖,当事人均可自愿选择任一法院或法庭办理诉讼事务,由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将相关文书材料转递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不必再长途奔波立案,这为解决异地诉讼难、诉讼累的难题开出了一剂良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指出,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如果能在全国法院普遍实施,对提高社会管理效益,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将是巨大的贡献,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庭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18日在杭州召开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庭长座谈会,总结交流2016年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经验、分析涉外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推进2017年涉外商事审判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涉外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加强涉外商事审判,积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刘贵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推进“一带一路”及自贸试验区战略决策。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及自贸试验区战略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好。刘贵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现代化建设,尽快出台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司法解释,优化涉外送达机制,健全外国法查明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加强自贸区司法服务好机制,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内部审限制度。要坚持执法办案要务化,实现案件审理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发挥重大案件的国际影响力。要大胆探索法律适用统一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要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加强对下指导。要培养吸收专业化涉外司法人才,形成一支精通国内法律、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刘贵祥强调,涉外审判工作必须把坚持过硬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持。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洁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涉外审判队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2017年4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审判监督管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保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判监督管理意见》强调,各级法院应当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前提下,按照司法规律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履职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院庭长办案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较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其中,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较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外,基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在较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要求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20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意见》旨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总体要求,保持完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的建设任务,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见》指出,要深刻领会建设智慧法院的重大意义。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多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和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切实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好作用。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多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意见》遵循统一规划、积极推进,融合共享、专业智能,创新驱动、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工作进行整体布局。《意见》提出,要推进系统建设,提供坚强的信息化基础支撑,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构建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体系,构建多方位信息资源及服务体系。推进业务应用,大力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推动流程再造促进审判专业有序运行,依托信息化破解执行难题,推进立案信访工作上下联动、内外贯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助推司法改革。推进“互联网+阳光司法”,促进法院工作透明便民,提升司法公开工作水平,打造“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构建多渠道专业信息发布平台。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支持办案人员较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的诉讼和普法服务,支持管理者保持审判权力正当有序运行,支持法院管理者提高司法决策科学性,支持党和政府部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工作好,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常态化经费好机制,建立规范化安全好体系,建立质效型运维好体系,建立专业化人才好体系,构建应用成效评估改进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民法总则对民商事审判的影响及应对专题讲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26日举办民法总则对民商事审判的影响及应对专题讲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为全院干警详细解读了民法总则的主要条款和重要亮点。杜万华指出,民法总则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的一部法律,是为提高党和国家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结合中国实际所制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其中较核心的内容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和灵魂,这从源头上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也是中华法律的历史传统体现。杜万华指出,民法总则体现了八大亮点,较重要的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法立法当中;二是调整了民法的范围,把公民改成了自然人,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三是强调对于权利的保护;四是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五是确立了守法原则,强调守法应当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六是确立绿色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七是强调法律适用的原则,把习惯作为新的法律渊源;八是为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杜万华还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讲解,对于重点法条进行了逐条解读,对于学习民法总则的过程中会产生疑惑的地方和大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对于需要着重注意的地方进行了详细说明。(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民法总则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并作主旨演讲。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及《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举办的民法总则理解与适用研讨会2017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并作主旨演讲。杜万华指出,今年3月15日,民法总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以高票通过,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成果。在未来具体适用民法总则及民法分则的编纂过程中,均离不开对民法总则的正确理解。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民法总则的学习、理解和宣传;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各界一起遵循民法总则的原则和规范,特别是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应很好地贯彻民法总则的精神。杜万华说,民法总则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为提高党和国家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结合中国实际所制定的有很强针对性的法律。仅从该法第一章的内容看,就充分体现了八个亮点: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核心和灵魂写入民法总则;二是高度重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三是继续强调了以权利为主导的立法思想;四是强化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五是强调了守法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六是贯彻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七是将习惯作为新的法源;八是为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全国部分法院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研讨会召开。全国部分法院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研讨会2017年4月20日在甘肃兰州召开,研讨会围绕《行政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行政案件案由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新变化,适应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并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参考性案例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18日发布10个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国家战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良、专业的司法服务和好;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本次公布的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从三地法院精选的10起涉京津冀协同发展参考性案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宣传意义作了提炼。10起参考性案例紧紧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等协同发展计划,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的情况,对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实际,制定了操作性强的规定,切实好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进一步规范了赔偿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二、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强调人民法院对生效赔偿决定内部监督是国家赔偿监督的重要途径;四、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凸显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赔偿决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五、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确立了重新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遵循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则;六、规定了几种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包括申诉审查、重新审理期间出现的应当中止、终结的情形,撤回申诉、撤回赔偿申请等情形。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何进行监督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内容,即第三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在借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总结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申诉审查、重新审理的程序和标准,充分好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统一海事审判尺度。2017年4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2016年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统一海事审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落实了“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的任务。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提升海事审判理念、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海事案例。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特选取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王某等15人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毛某某与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诉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案,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等10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2017年4月25日公布。《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27件作为典型案件,并从中归纳出39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24件,其中行政案件352件,民事案件372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包括专利案件22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件,商标案件337件,著作权案件64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2件,垄断案件2件,商业秘密案件12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23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8件,其他案件18件。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其中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及在先权利的保护条件和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仍存争议,裁判标准和尺度有待明确和统一。在专利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问题则集中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在化学和医药生物领域的案件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仍然是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在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卡拉OK经营者等诉讼主体的关联性案件较多,当事人取证程序不规范以及证据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竞争案件中的商业秘密纠纷占比较大,争议焦点多集中于相关信息的秘密性,以及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等与权利基础的证明有关的法律问题,垄断案件的数量有所上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专项整治消较执行、乱执行十个严禁规范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19日通报关于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到今年11月,整治内容包括消较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及时制定工作纲要,主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明确了具体的路线图、责任人和时间表。经研究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内容包括: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较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根据部署,各高、中级法院要成立由执行、组织人事、审判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调取卷宗、座谈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辖区法院进行巡查检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局等组成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重点检查各高级法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视情抽查部分中、基层法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白皮书),并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公布。《纲要》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针对专门审判领域制定发布的保护纲要,《纲要》明确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纲要》在总结、归纳和提炼3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道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创新性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要达到的8个目标,力争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其中,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等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说,当前,涉及尖端、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不断增多,审理难度加大,很多案件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巨额利益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积极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科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等,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同时充分考虑维权成本,判决侵权人支付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对于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凸显了司法保护对于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积极作用。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侵害“庆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等涉及知名商标的案件在列。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连续九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集中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流转、运用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动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司法实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检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2017年4月12日消息, 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日前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于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在下一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办案职责、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特点,综合考虑对当事人权利等的影响程度,逐步扩大对检察官授权范围,把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充分释放出来。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内容主要是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之间的办案事项决定权。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以来,各省级检察院陆续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官的委托授权逐步加大,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日益彰显。但从实践来看,各地还存在“放权怕滥用”和“授权不敢用”等问题。对此,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强调,要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和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使进入员额的检察官真正承担起司法办案责任。同时,建立并落实与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好制度,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落实相关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司法部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聚焦律师权利好保护规范双管齐下 破解执业十大难题。司法部2017年4月26日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聚焦律师执业权利好工作。律师执业权利好,是媒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这个问题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好程度,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程度。在较近的一批冤假错案的平反过程中,律师发挥什么作用?熊选国介绍:“前两年,司法机关纠正的一批冤假错案中,像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律师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社会的关注和认可。在这些案件较初处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对关键证据提出了一些质疑,有的还进行了无罪辩护。如果当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采纳,冤假错案就有可能避免。”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也反映出,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熊选国介绍,“现在律师中也有一种倾向,不愿意搞刑事辩护代理,对刑事辩护代理积极性不高,而且做这项工作的难度大,要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而且要提高辩护质量。”司法部将进一步推动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发挥作用:针对实践中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同时增强辩护的有效性。各级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机制、制度的建设,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听取、充分斟酌,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要更加重视。熊选国介绍,2016年发生了多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或者是法庭旁听人员殴打的事件,律师执业权利好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部对2016年以来律师通过来信来访或者是在网上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目前主要有十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有的地方不当地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的范围,申请会见不安排,或者安排不及时;一些地方对律师的阅卷请求不及时安排,限制阅卷内容,不允许对案件进行拍照或者复印;律师查明事实需要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调取、收集,庭审中还存在律师的质证意见不能充分表达;在庭审过程中,不当地限制律师发言,阻碍辩护人发表完整辩护意见的情况还存在,个别地方甚至还发生过当庭呵斥、辱骂律师,强行驱逐律师的情况。个别地方无理由不接受律师辩护材料,或者接受材料后不出具收据;有的地方限制律师每天立案的数量或者人为延长立案时间,申诉立案难的问题还一定程度上存在。此外,个别地方仍区别对待律师和检察人员,对律师出庭进行“歧视性”安检;个别办案机关对律师的投诉相互推诿,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反馈。事实上,这些问题是多年来律师们反映的老问题。熊选国表示,问题根源在于缺乏相关的工作机制,特别是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随着联席会议制度、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等制度的完善,律师执业环境会越来越好。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好职责,保持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好律师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熊选国表示,“确实有个别的律师,执业不规范、不诚信,甚至走向违法犯罪。尽管是个别人,但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损害,导致社会上对律师有很多的负面评价。所以强调好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高度地重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披露制度。”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现在有些律师被处理后不公开,从5月1日开始,凡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包括鉴定人、鉴定所等,要第一时间在司法部官网上公开,要建立律师信用信息平台,开通查询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律师的不良信息。司法部律公司司长周院生介绍,司法部3月份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的试点方案》,选择了刑事、婚姻家庭法等九个专业领域评定专业律师,旨在回应百姓怎么选律师,企业怎么选法律顾问的问题。针对方案出台后网上的有关议论、误读,周院生做了几点说明:这项改革不是要对律师评定等级,也不是搞所谓的分级评定;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是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被评为某个领域的专业律师不影响办理其他专业的业务,没有被评上这个专业领域的律师也可以办这个专业领域的业务。通过试点,适应社会日益多元化、多样化的趋势,建立符合律师执业特点的专业的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为社会、当事人去了解、选聘律师也提供参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16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管理办法》推进了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等改革。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管理办法》重点推进了四方面改革: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二是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7年4月1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用“较严谨的标准、较严格的监管、较严厉的处罚、较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好水平。《工作安排》提出,要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强调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工作安排》强调,要坚持源头控制,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工作安排》提出,要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落实餐饮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以信息公开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及校园和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安排》强调,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为我国出台的一个海岸线法规。2017年4月5日消息,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出台的一个海岸线法规,办法明确将自然岸线纳入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岸线是海洋与陆地的分界线,自然岸线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办法明确当前我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在管理体制上强化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协调,在管理方式上确立了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核心的倒逼机制,在管理手段上引入了海洋督察和区域限批措施。办法强化了海岸线保护的硬举措。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并提出了分类管控要求。同时,为全面落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管控目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市、县。严格红线管理,将严格保护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信息来源:新华社)
22、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11日消息,中国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除信用风险管控、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外,同时要求重点防控债券波动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非传统领域风险,处置一批重点风险点,消除一批风险隐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针对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持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保持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互联网借贷平台领域,校园贷和现金贷成为整改重点。《指导意见》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变相发放高利贷。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保持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安徽省率先立法推动军民融合发展。2017年4月5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前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作出规定,突出对优抚对象实行普惠加优待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落实到住房、就学、就业、社保、安置等方面,为促进安徽省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好。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与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有着密切联系。为适应国家政策形势新要求,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为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好权利和义务相对均衡,新《条例》突出对优抚对象的普惠加优待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好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抚恤优待。为将这一原则落到实处,新《条例》对优抚对象的住房、就学、就业、社保、安置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军人家庭住房好方面,新《条例》规定,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为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安置期间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4、安徽省修订地方法规促进旅游业发展。2017年4月5日消息,已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前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提出要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明确发展“智慧旅游”,鼓励旅游业态创新,进一步强化了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好。新《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设旅游特色精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构建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领军企业,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智慧旅游”是推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统一、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为丰富旅游产品、发掘旅游者消费潜力,新《条例》还设“旅游业态创新”专章,对发展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养生养老旅游、自驾旅游、研学旅行等分别作出规定。新《条例》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明确旅游者享有请求救助、保护和赔偿等权利的同时,也对旅游者自身应当具有的安全义务进行了规范。根据新《条例》,进入景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的区域进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若违反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者相应承担。(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安徽省食药监局出台《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2017年4月15日消息,安徽省食药监局近日出台《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将与银行、农业、工商、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互通,对守信者奖,对失信者惩。安徽省食药监局将以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联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并推进与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对接共享。按照“谁许可、谁建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其他有关奖惩信息。信用信息按照“一户一档,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分级录入及管理。安徽省食药监局将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级。对守信(A级)者,食药监部门在行政审批时,将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对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者,食药监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C级会经常被监管部门请去“喝茶”(约谈)或被突击检查,对C、D两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频次更密了,监督抽验批次和频次更多了。对在评定年度内,再次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将对其进行处罚。连续3年以上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守信单位“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来源:合肥晚报)
26、安徽省开展对派出所刑侦活动监督。2017年4月15日消息,安徽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现场会日前召开,会议要求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6月底之前实现全面铺开。此前,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作,统一认识,提高办案效率,促进执法规范,应坚持依法规范监督、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相结合、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的原则,监督范围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协助侦查刑事案件、需立案监督的犯罪线索等内容,通过探索建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巡查和适时介入侦查等制度机制为途径,有效促进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提升执法能力。去年,安徽省确定阜阳、芜湖、合肥三市检察机关率先开展此项试点,共对70个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展开监督。(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上海知产法院发布专利案件白皮书涉外案件占15% 展会成为权利人维权热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发布《2015-2016专利案件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5至2016年,专利案件收案数年均增长超20%,涉外案件占比为15%,展会成为权利人维权的热点。2015至2016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专利案件1011件,并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幅。其中,受理涉外专利案件152件,占收案总量的15%。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日本、瑞典、德国等14个国家,包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巴斯夫公司、惠普发展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据办案法官分析,涉外专利案件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发明专利案件较多。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共计94件,占涉外案件总量的61.8%,发明专利类型涵盖纺织、包装、医疗、机床、汽车等技术领域;二是原告主要是各个技术领域的知名跨国企业或行业专业者,涉诉国内当事人多为中型企业。《白皮书》显示,展会成为权利人维权的热点。目前,上海已成为国内外各个行业举办展会的首选地之一,不少专利权人在展会期间通过申请保全和公证固定被告实施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证据。在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中,申请查封、扣押一方当事人在展会上展示的产品的情况占到涉专利保全案件总量的73.3%。(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北京企业法人可持“一证通”享受网上诉讼服务。2017年4月15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表示,在北京企业法人可持“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完成身份认证后,进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查阅诉讼档案等事项。此举将进一步方便诉讼法人,节约司法成本,促进互联网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工程是基于市级政务云构建的网上统一认证管理平台,为法人提供身份认证、信息采集等服务。目前,“一证通”已经整合了全市30多个政府部门的800多个网上事项,用户覆盖全市120万法人用户。北京高院信息技术处处长佘贵清表示,此次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接入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是北京法院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促进智慧惠民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使用“一证通”后,涉诉法人可以使用“一证通”数字登录审判信息网,对法人认证信息进行查询,并对法人本身的涉诉信息及情况进行管理,足不出户办理相关事项。此举使北京法院能及时全面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法人信息共享、协同治理、提高管理效能,有效推进司法和政务数据整合共享。(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全国首起跨省异地立案案件成功受理。福建省石狮市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先生来2017年4月27日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借助“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成功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欠款纠纷案办理了立案手续,这是“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开通以来全国首起跨省异地立案案件。2015年1月,泉州法院在全国首创“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不仅为群众提供跨域立案的便利,还提供就近受理申请、材料收转、答疑指引、庭审调解、查阅卷宗、办理执行等各类诉讼服务。截至今年3月底,泉州全市两级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异地立案40950件,提供异地法律咨询41978次、材料收转41998次、诉讼指引42033次、判后答疑817次、信访接待153人次,立案调解206件,诉前调解57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30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指出,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针对当前争议案件持续高发、劳动争议类型多元、用工形式多样,以及“互联网+”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难等问题,北京市调解仲裁系统将加强与法院系统的研讨交流,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同时,优化办案流程,加强案件调解,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信息来源:人社部网站)
31、京津冀法院推进立案一体化。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法院2017年4月20日在河北唐山召开京津冀法院立案一体化座谈会,研究制定京津冀立案一体化工作办法。座谈会原则通过了《京津冀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办法》,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这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后,三地司法协同的又一重大成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草的《京津冀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办法》分为总则,申请,审核、处理与案件移交,其他规定等四章,共二十二条,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通过京津冀当地法院自主立案平台或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立案申请,管辖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立案。此《办法》规定,跨域立案适用于京津冀三地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实施类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在自助立案平台登录跨域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当事人应按照跨域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所有诉讼(申请)材料,包括起诉状(申请书)、主体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等。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会议认为,京津冀法院推行跨域立案,实现立案一体化,是司法为民、直接让群众受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京津冀三地法院要坚定不移、高度重视,在考虑三地法院的特点并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加速推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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