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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7年3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4/1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编纂民法典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总结继承我国民事法治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要不辱使命,再接再厉,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保持到2020年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7年3月20日召开,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也是对2009年进行个别条款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首次开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在全面检查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执法检查组将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产品质量标准建设情况;检验检测等中介机构建设和对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对各市场主体的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作用发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法需要修改完善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信息来源:新华社)
3、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2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增加了日常监管措施规定。比如,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印刷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印刷企业信息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互联共享。二是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比如,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取消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定了从事相关活动的报告制度。比如,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增加了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等情况的规定。同时,废止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3部行政法规。这3部行政法规有的是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替代;有的是规定的职责已经取消,有关内容已有新规定;有的是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目前实际已不再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印发《意见》进一步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2017年3月23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意见》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等原则,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到2020年,基本形成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意见》提出,要针对违法犯罪活动链条化、组织化和跨区域、跨行业等新趋势、新特点,推进综合治理,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一是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二是推进区域间执法联动,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三是扩大执法办案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意见》提出,要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线上线下”一体、身份更加隐蔽、手法不断翻新等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研发运用,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提出,要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自律功能,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机制;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落实,切实抓好政策制定、执法协调、宣传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执法经费和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经费的财政好。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监管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该《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安排》规定,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各高级人民法院为内地的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署为香港特区的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安排》明确,受委托方的联络机关收到委托书后,应及时将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转相关法院或其他机关办理,或自行办理,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辖区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通知委托方修改补充,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受托事项不属于委托事项范围,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委托书及相关材料须包括法院名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证人信息以及要求提供的协助详情等。《安排》规定,内地法院请求香港特区方面协助的范围包括:讯问证人;取得文件;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对人进行身体检验。香港特区委托内地法院协助的范围包括: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勘验、鉴定。《安排》规定,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安排》规定,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一般性开支,由受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委托方认为执行受托事项或会引起非一般性开支,应先与委托方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受托事项。《安排》明确,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如未能按委托方的请求完成受托事项,或者只能部分完成受托事项,应当向委托方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委托书以及相关材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范财产调查 完善失信名单制度 加强款物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发布财产调查、修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款物管理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切实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最高人民法院狠抓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这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财产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财产调查规定》,力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财产调查规定》共26个条文,包括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设立审计调查制度、设立悬赏公告制度等五个方面。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既能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也有利于减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早在2007年中国相关法律就确立了财产报告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这项制度的功能一直未能充分发挥。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表示:“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所有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这是必须要做的规定动作。报告财产令要附一个财产调查表,列出相应的财产类型。对一些新的财产类型明确列举,比如,理财产品、信托收益权等。被执行人要按照这个表格的要求逐项填写。报告完之后法院及时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来查询。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拘留之外,还明确规定可以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此外《财产调查规定》还要求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好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救济程序;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2016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款活动,根据清理中反映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物管理,严格规范执行款物收发,最高人民法院兼采各地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成功经验,结合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进程的基础上,修订了《执行款物管理规定》。针对之前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执行机构与财务部因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而产生的执行案款的滞留问题,《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特别确立了定期核对账目机制。即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物的收发进行逐案登记,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核对。以便有效解决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管理脱节问题,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执行款物管理规定》还在充分借鉴各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力求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一对应。在以往的实践中“一案一账号”作为执行案款管理新方式,具有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专业的特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试运行 给当事人提供专业便捷诉讼服务。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专业便捷的诉讼服务,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http://songda.court.gov.cn)日前在四个试点法院上线试运行,支持受送达人通过新浪微博、新浪邮箱、支付宝等三大平台接收诉讼文书,同时可以通过登录平台网站,进一步查询和下载电子文书。为切实落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任务,推进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打造出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该平台基于查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实现诉讼文书的多渠道送达,目前试运行阶段已实现新浪微博、新浪邮箱、支付宝等三大平台的电子送达,未来将陆续接入更多第三方平台,拓展电子送达渠道。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作为此次新型电子送达平台试运行的试点法院。四个试点法院对新收民事一审、执行一审案件进行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为全部案件当事人(不包含律师及代理人),做到法官全覆盖、民事执行案件全覆盖、当事人送达事项全覆盖。平台试运行期间与传统送达并行使用,试点法院在使用该平台进行找人、文书电子送达、送达回执等功能的同时,继续沿用传统送达方式,以法律规定的传统送达方式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拓展多元诉讼服务平台的广度和深度,该平台建设的目的不仅是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要让人民群众切实从“智慧法院”建设中感受司法的便利,充分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华社联合开展的“2016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华社联合开展的“2016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评选结果揭晓新闻通气会2017年3月11日在京召开,十大执行案件分别是:京津冀协同执行案(北京)、外籍负责人限制出境案(辽宁)、致人伤残赔偿执行案(重庆)、运用联动执行机制合力腾退易爆厂房案(浙江)、“法媒银”平台助力执行案(江西)、重大金融纠纷执行案(上海)、商铺腾退交付案(河北)、排除妨碍执行案(湖南)、跨省强制执行案(甘肃)、被执行人拒不支付抚养费案(广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这次参与评选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执行效果好,在推动跨区域协作、加强执行联动、强化信用惩戒、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参评案件的经验充分表明,解决执行难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格局。这次评选活动激励了广大执行人员忠实履行法官职责,让全社会更加全面地理解执行工作,起到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并参与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效果。江必新强调,2016年,《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初步形成。各级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纲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形成全国法院“一盘棋”破解执行难的良好局面。人民法院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建成使用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办案管理平台,执行管理模式实现历史性转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大格局形成,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影响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出台10余个涉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执行干警用占全国法院八分之一的人力,办结了2016年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江必新要求,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推动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综合治理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要继续深入开展“一打三反”活动,较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要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及执行装备建设,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部署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把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扭转执行形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 规范知产司法保护 提供类似案件参照。2017年3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6批共10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旨在明确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该案例还明确了在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市场份额指标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交织,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要点对 “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典型性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和精辟的分析,对于指导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旨在明确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该案虽然标的小,但意义重大,阐明了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搭售的构成要素及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旨在明确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这样不仅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立法精神,而且激励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和活力,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传承、发展、创新与繁荣。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旨在明确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及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对此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实质相似时,应比较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而非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一或有限的表达形式,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就阐明了作品,尤其是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侵权判断的要件及保护范围,有利于鼓励不同作者在同一历史题材的基础上创作出不同的作品,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给社会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财富,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繁荣。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商标审判领域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网络平台服务中,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上述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既关系到电商平台本身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关系到权利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此案例对于类似案件侵权责任的正确认定,多方利益主体权利的平衡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另外,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本案的审理明确了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思路,对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方法和裁判标准,在全国法院率先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较好地解决了专利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所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困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医药行业的研发和仿制等发展方向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该案例对外观设计专利创新性设计特征的意义、证明、确定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进行了系统阐述,同时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好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保持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许可费。本案例中所涉9优418品种性状优良,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广泛种植,受到广大种植农户的普遍欢迎。本案借鉴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确定对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相互许可并互免许可费的裁判思路,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基本司法价值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旨在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该案例对于此类案件证据如何认定,打消犯罪分子企图通过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以否认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的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十件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引导有序参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好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立法精神,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不断加大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力度。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众多环境公益诉讼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对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审结54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案件类型也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涉及地域也由原先集中在3、4个省份扩展至21个省、市、自治区。本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包括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等一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依法审理,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意义。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13个省份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制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加大对试点地方法院监督指导力度,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7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审结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1件,审结14件;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审结1件。魏文超说:“通过依法审理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展示了这项改革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魏文超表示,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遏制家庭暴力 维护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消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截止到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及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位负责人表示,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情况看,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他同时表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社会非常关注,影响面大。人民法院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司法好。2017年3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司法好工作的通知》,就人民法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优良专业的司法好提出要求。《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站在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目标、方向和重点,在依法积极回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中各方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的基础上,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有力司法好。《通知》从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对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和审查涉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纠纷案件;要加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法平等保护军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判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案件,好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案件审理和执行,把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目标要求落实到位,把军队形象维护到位,把群众利益补偿到位,把人民军队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落到实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司法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近期问题与长期应对相结合,坚持司法专门好与各部门整体配合推进相结合,坚持司法职能与中央部署、地方实际相结合,深入分析研判相关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秉承法治理念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好涉及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案件;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精准分类,多管齐下,积极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增强推进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保持军队财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知》的出台,对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妥善化解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促进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检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2017年3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并予试行,以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保持工作质量与效果。《指引》全文共计6章26节238条,包括总则、特殊制度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六部分内容。《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名检察官或者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专用工作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相关办案装备和设施,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司法听证、宣布、训诫提供合适场所和环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特殊、优先保护,平等对待,教育挽救,诉讼权利好,区别对待,分案处理,隐私保护,快速办理,双向保护,综合施策,风险评估等基本要求。《指引》就未检工作中的特殊检察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当事人和解、被害人救助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指引》强调,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照顾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意营造信任、宽松的沟通氛围,采用平和的讯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到耐心倾听、理性引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查明犯罪事实、核实主体身份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应当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相关情况,充分获取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是否曾经遭受侵害以及回归社会的实际需求、有利条件、不利因素等方面的信息,并适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引导。《指引》要求,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应当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在身体、心理、生活等方面所遭受的不良影响以及保持健康成长的需求等情况,并注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围绕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指引》主要规定了基本要求、程序环节和注意要点等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有别于成年人,为有效保护其身心健康,切实保持其供述或者陈述的客观真实,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的方式、方法,讯问、询问前的准备以及讯问、询问人员的选择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要求。为此,《指引》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充分融入到未检办案实践当中,使之更具人性色彩。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于案件审查中需要注意的社会调查、年龄审查、社会危险性审查、监护帮教审查、事实证据审查等方面需要注意把握的要素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应当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以及应当逮捕、可以转捕的具体情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指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条件、分案起诉、量刑建议以及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原则、具体情形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同时,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出庭工作进行规范,对有关“圆桌审判”、庭审准备与沟通、开展法庭教育的形式、内容等问题也细化了操作流程。考虑到目前未检部门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此次仅对相对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工作作出了规范,其他业务内容,待以后适时再行规定。(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全国律协召开首场新闻发布会 成立“两个中心”规范律师执业。全国律协2017年3月24日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全国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于当日挂牌成立,会上通报了《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情况。全国律协新闻发言人蒋敏介绍,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针对当前维权工作易发生舆情的现状,规定律师协会应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各律师协会之间、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互通信息,共同妥善处置,根据调查处理实际情况,适时发声、表达关注,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全国律协对执业行为规范进行补充,完善了律师行为规范体系,明晰了律师执业行为边界;修订后的处分规则以单节的形式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分类,增强了行业自律管理的科学性。目前,全国律协已开通律师维权、投诉的专线和邮箱,“全国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全国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网络受理平台在中国律师网开通运行。截至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均成立了“两个中心”,已挂牌并向社会公布的有26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安徽省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状况(2013-2016)》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7年3月6日发布《安徽省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状况(2013-2016)》白皮书及典型案例。4年来,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从快处理、从重处罚,全力好妇女、儿童、老年人的权益,切实帮助他们明确法律底线、强化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白皮书显示,4年间,全省法院共审理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一审刑事案件6921件,审结6758件,判处罪犯6804人;妥善审理涉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民事案件,针对他们诉讼能力较弱、涉案人员关系复杂、矛盾易升级等特点,快立案、快调解、快审理、快执行,较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省高院3个刑事审判庭对涉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刑事犯罪案件合理分工,在刑三庭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专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与指导,并出台《安徽少年法庭发展规划(2016-2018年)》。同时,全力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选定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等19家中基层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开辟涉妇女、儿童、老年人诉讼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开展巡回审判,加大对该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针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建立维权工作联动激励机制,依托妇联建立和完善妇儿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公安、妇联、民政、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合作,建立人身保护令联合执行机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6、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成立。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7年3月3日正式成立,这标志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踏上历史新征程。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前身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5年9月,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市消协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组成。30多年来,合肥市消费维权事业取得长足进展。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常态,满足公益性职责的新定位、新要求,2016年4月经市政府批准,市消协改制更名为市消保委,并将成员单位作了适当调整,凸显了党和政府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消协”更名“消保委”,有着多层次的原因。消费者协会是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不是消费者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社会团体;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不是特定会员;履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职责;组织形式上,实行单位理事制,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媒体等各界代表组成,不实行会员制。而“协会”的名称一般用于会员制、依章程行事的社会团体,用消费者协会命名这一组织,与其性质和承担的公益性职责等属性不相吻合。因此,从其性质和职能上来说,“消保委”的确名与实相符。(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17、天津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2017年3月2日消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审理指南》共四十四条,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审查工作机制、审查规则、其他规定四个部分,对《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司法审查的原则、各类司法审查案件应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相关部门间移送案卷材料、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处理方法、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应受仲裁协议约束、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审理指南》还作了创新性规定,规定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审查案件统一由涉外商事审判部门予以审查、明确审查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直接适用我国或者内地法律、明确区分仲裁协议约束力与仲裁协议效力、规定间接代理中的委托人在行使介入权时不受受托人与第三人间仲裁协议约束、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认定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事项等。这些创新性规定既提高了司法审查效率,也增强了规范化程度,又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此外,《审理指南》还积极回应了合并仲裁、友好仲裁、开放名册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创新内容,以更好地促进自贸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司法审判与仲裁的良性互动,为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等国家战略提供好和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江苏55部门联手惩戒“老赖” 68项措施约束30余个重点领域。2017年3月3日消息,江苏省政府召开关于加快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江苏55个政府部门和单位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达68项,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贷款、行业准入、高消费行为等30余个重点领域进行约束。《意见》确立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意见》明确,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失信联合惩戒合力和加大工作组织推进力度,并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符合一定条件的手机定位信息、实名登记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等10余项联合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操作性经过了省信用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具体衔接。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约束范围广、领域宽。《意见》的约束行为从政府到社会,从市场到个人,具体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行为、行业准入、安全生产、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优惠性补贴等30余个重点领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广西、四川法院向离婚夫妻发出“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3月24日消息,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法院近日向一对闹离婚的“85后”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他们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要求。无独有偶,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也发出了“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要求一对起诉离婚的夫妻冷静2个月。在安岳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这对夫妻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一次发生纠纷,女方离家出走并外出务工,两年后回到当地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又表达了放弃诉讼的意愿。法院认为,这对夫妻提出离婚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因此向他们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提出:“冷静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结婚12年,育有一女。男方认为女方消费大手大脚,不能勤俭持家,而夫妻更大的分歧在于是否生育二胎。庭审中,女方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男方则态度坚决。主审法官向他们发出“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希望双方能够冷静思考、加强沟通。在缓和期内,法院将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积极引入心理干预,以帮助当事人调处家庭矛盾,化解婚姻危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选择了118个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按照《意见》,试点法院在最高法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上海:汽车质量问题可司法鉴定。2017年3月22日消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全国一个“汽车质量司法鉴定总站”日前在上海成立,通过专业人士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专业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文书,以好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汽车质量司法鉴定受理范围为机动车所有人、生产或维修企业法人或者委托人(代理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调解机构、公证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因法律诉讼、人民调解、公证财产、赔偿损失需要等提出的鉴定申请;其它利益相关方提出的鉴定申请和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鉴定申请。据悉,为方便消费者,总站将下设16个分站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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