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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7年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3/15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7年2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红十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经过3次审议,对红十字会法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还专门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为好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推动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希望有关单位和部门以此契机,加强法律宣传,落实法律规定,在全社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汇聚正能量,引领新风尚,努力开创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局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7年2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为鼓励企业慈善捐赠,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规定了慈善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优惠政策。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与慈善法的上述规定相衔接。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如涉及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有关方面要认真研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周强强调坚持改革创新 狠抓工作落实 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2017年2月15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执行指挥体系,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周强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人民法院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初步形成;加强顶层设计,基本解决执行难统筹规划显著增强;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执行工作模式实现重大变革;健全联合惩戒体系,规避执行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切实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各地法院创造性开展工作,探索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国各级法院经过不懈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执行办案任务,2016年共受理执行案件529.2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4.2%和33.7%,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万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要进展,有了实质性突破,人民群众获得感有较大提升。周强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执行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执行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执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有的法院思想认识不到位,推进执行工作力度不够,必须下更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解决。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全国各级法院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攻坚克难,乘势而上,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执行难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保持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夯实领导责任,各级法院一把手要扑下身子,狠抓落实,建立问责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汇聚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健全常态化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要促进形成由各级政法委牵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综合治理考核体系。要健全立审执衔接机制,在立案、审判程序中着力做好工作、打好基础,做到风险提示明确具体,案件信息准确全面,保全裁定及时作出、移送实施顺畅,裁判文书主文表述清晰明确规范,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周强要求,要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健全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专业、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持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要找准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执行工作的信息交换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和决策分析中心。要强化日常运用,充分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办案、接访、协调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办,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较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随时督促。要强化工作好,加强资金、设备、技术好,实现执行装备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执法记录仪必须配备到位、应用到位,做到全程留痕,切实规范执行行为,同时为执行人员的正当执行行为提供有力好。周强强调,要坚持“巩固、提高、实效”的工作方针,对照“四个基本”要求,务求工作实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要坚持分类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执行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要用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保持数据真实专业,保持流程节点有效应用,保持四级法院有效利用统一办案平台进行立体、多维的监控和纠错,保持流程节点中需要向当事人公开的节点及时推送。要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着力提高执行到位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要加强宣传说明,使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深入人心,促进全社会形成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正确认识。周强强调,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组织好。要严格落实改革政策要求,加强执行干警配备,切实好各级法院执行力量,杜绝执行机构不设法官员额或员额比例低于业务庭的做法。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警务好,建立执行司法警察队伍,切实增强执行实施的威慑力。要狠抓执行队伍作风建设,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消较执行、滥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以及执行中吃拿卡要、冷硬横推等现象,促进执行工作作风根本转变,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变化、新气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将加大查办力度,进行重点巡查、抽查。各级法院要加大力度,坚持不懈强化队伍作风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启动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北京、安徽等6个高级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先行先试。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16日在安徽马鞍山举行在线调解平台试点启动仪式,宣读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6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通知明确试点高级法院要牵头建立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建立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流程的全覆盖,促进依法、公正、便捷、专业化解纠纷。通知要求,各试点法院要建立完善在线调解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诉调对接方式。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应当遵循面向群众、面向实际、面向基层的原则,建立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流程的全覆盖,处理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讼调解等案件;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要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机制的对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纠纷。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通知明确了各试点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功能。按照要求,在线调解平台应具有纠纷解决的裁判规则引导、纠纷案例预判、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调对接、调解资源整合等功能,加强与法院诉讼服务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深度融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在保持审判信息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做好大数据的挖掘应用。通知还对规范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在线调解机制的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在线调解案件的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在线调解机制的相关制度,探索适合在线调解的案件范围,完善在线调解的程序设计,并通过一定程序选聘熟悉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网络技术操作的特邀调解员或者法院专职调解员担任在线调解员,建立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据库,加强对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指导、监督、管理、考评。同时,试点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对接部门要指派调解法官或者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在线调解案件的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加强与在线调解平台运营主体的沟通合作,保持在线调解平台稳定持续运行,为数据传输、存储使用提供安全好。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积极推进京津冀法院人员培训和交流。2017年2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交流工作的意见》,正式建立了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交流工作机制。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促进京津冀三地法院深度交流和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好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交流工作机制,旨在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加强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审判人才的培训和交流,较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全面提升京津冀三地法官的司法能力。《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京津冀法院干警培训合作共享机制。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为主线,推动三地法院优秀师资库、案例库、课件库、现场教学基地等培训资源的合作共享。充分发挥三地法院的业务强项和培训优势,在利用“中国法官培训网”的基础上,以信息化为抓手,利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等线上资源,推进异地同时同步培训,扩大受训范围。《意见》强调,要建立三地法院法官挂职交流锻炼的正常机制。按照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年轻后备干部培养成长的原则,定期互派法官进行挂职锻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挂职锻炼法官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将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情况,纳入本人的业绩档案,并作为法官培养、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指标。《意见》要求,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法官交流的常态化协商机制和人员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凝聚各方力量,共谋协同发展,推动形成三地法官人才一体化发展的强大合力,为三地法官人才跨地区培训和流动创造更加务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便利条件结合京津冀法院工作实际和队伍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2017年京津冀三地法院合作培训和法官交流计划,对2017年三地法院合作培训的主题、班次、规模、形式以及干部交流等事宜作出具体安排。(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23日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对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了五起涉医犯罪的典型案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暴力杀医、伤医等严重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依法严惩无端猜疑,蓄意报复,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依法严惩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的犯罪。公布的广东卢德坤故意杀人案,以及湖南贺正平故意杀人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暴力杀医、伤医不是简单的医患关系矛盾,而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管是谁,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这条高压线不能触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切实做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马岩介绍说,对诉至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引导当事双方理性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较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833件,其中调解结案6489件,撤诉3572件。2016年7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计委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关司法解释,将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保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各地法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南昌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巡回法庭,采取“提前介入、诉调结合”的方式,实现了人民法院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有效对接和优势互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成立全市一个驻大型医院“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由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组成专门团队,提前介入医疗纠纷,充分了解患者诉求并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涉医犯罪成因复杂,治本之策在于综合治理。”马岩说,“刑罚是一种后置措施,是标本兼治的重要手段,但绝非一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不断加强与中央综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的沟通协作,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建议、提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与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推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协同来完成。”马岩表示,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严惩涉医犯罪,有效遏制涉医犯罪频发的态势,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医院治安管理,抓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的长效机制,以及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通过一系列措施打好组合拳。2016年全国医疗纠纷数量较2015年下降6.7%,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下降7.5%,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下降14.1%。总体上,各地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医患双方满意度有所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较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全文共19条,系对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重新修订,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修订后的《规定》,注重适应互联网时代对司法公开的多元化需求,要求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设透明法庭,并借助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开辟庭审公开新路径,同时注重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提升审判质效增添助力。《规定》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注重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中,从庭审录音录像的硬件配置、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方面,借助信息技术的强大优势,充分提升审判质效。《规定》明确,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审记录,赋予这一新技术成果的法律效力,同时要求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法庭笔录,实现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大突破,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规定》的修改,适应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体现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必将在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1日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好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好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戴长林说,“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关于如何确定“疑罪”的标准,戴长林表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我们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什么样是疑罪,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戴长林说,“为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戴长林说,“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意见》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戴长林指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证据不仅要内容真实专业,取证的过程也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戴长林解释说,如果确定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采信。为此,《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不合法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此外,《意见》还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记录也可能有误,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不会有误。”戴长林表示,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在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的、讯问完有剪接和删改的,以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情形下,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意见》指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保持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专业性。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为了进一步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好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的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五个因违建被追刑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13日发布五个因违法建设及其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非法占用耕地,破坏了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的暴力抗拒执法,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还有的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纵容、助长了违法建设不正之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与此同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的违法建设也愈演愈烈,成为阻碍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顽疾,屡禁不止。违法建设侵害了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城乡规划和法治尊严,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治城乡规划领域各种违法犯罪,为我国城乡规划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好。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进一步适用刑事法律预防和打击城乡规划领域犯罪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为落实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有关因违法建设及其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进行了梳理。此次公布五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案例的教育、引导、警戒作用,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好委员会正式成立。2017年2月10日消息,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好委员会近日正式成立。作为中国法官协会的内设机构,法官权益好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法官权益好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资深法官组成,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委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法官权益好委员会的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法官权益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组织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组织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协调、督促落实法官权益好措施,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办法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7日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并同步发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好十大典型案例。《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好、休假权利、薪酬好等内容,是对《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办法》强调,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第二,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第三,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第四,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从组织好、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好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好相关的事务;二是加强履职好设施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三是强调严格依法惩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四是要求切实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安全,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切实好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好、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好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健全完善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必须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作出,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二是要求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三是要求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普遍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度体检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法官的医疗好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四是要求每名法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脱产业务培训。五是要求依法好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好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办法》明确,对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也参照适用该《办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改革、司法公开白皮书司法改革蹄疾步稳 司法公开纵深推进。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谋划、稳慎论证,不断向中心聚焦、向深处发力,全年共发布43个改革文件。截至目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已完成17项。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已全面推开60项,余下5项均在试点基础上有实质性进展。从广度上看,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全国法院铺开,全国已有28个高级法院(含兵团分院)、363个中级法院、2644个基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产生入额法官105433名。从深度上看,司法公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已建成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现已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6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55亿次,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较大的司法文书公开平台。从速度上看,各项改革均呈现出蹄疾而步稳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设立重庆、西安、南京、郑州4个巡回法庭,到巡回法庭挂牌办公,前后仅用了不到两个月时间。从力度上看,全国各级法院有破有立,确立全国一盘棋的大局观。从配套上看,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改革向纵深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一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试点法院普遍实行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了“审判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试点之初存在的部分问题,已逐步得到纠正和解决。李少平表示,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法院普遍实现了“四个改变”。一是改变了过去院庭长批案不审案的情况,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二是改变了过去法官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优化了司法人力资源配置。试点法院组建新型审判团队,通过科学分工、有效协作,减轻法官非审判事务,法官人均结案数较改革前明显提升。三是改变了过去层层审批的模式,大大提升了审判效率。四是改变了过去盯人盯案的传统审判管理机制,逐步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信息化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转变,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矛盾纠纷风险增多,各类案件仍保持大幅攀升态势。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达2305.6万件,同比增长18.1%。李少平说,面对严峻的人案矛盾,不能光靠加人增编的“添油战术”,必须借助改革创新思维,一方面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挖掘内部潜力;一方面依靠各地党委政府,依托社会各方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方面,全国法院共设置2338个诉调对接中心。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全国已有419家法院开通在线调解平台,拥有2390名在线调解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近2万个,吸纳特邀调解员6万多人,接受法院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案件101万件,调解成功53.8万件。通过特邀调解分流的案件,约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10%以上2016年,全国法院新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件17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好无罪者不受追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诉讼原则,推动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保持裁判经得起法律检验。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排斥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适度减少司法资源投入,适当简化审判程序。2016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8个城市正式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有效防止了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和“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始终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前行的目标和方向。2016年,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思想,通过锐意改革创新,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李少平向与会者介绍了这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2016年,全国法院登记立案1630.29万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各地普遍简化立案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网上立案平台,探索推行跨域立案,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二是推进司法救助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统一处理机制,从“因访救助”过渡到“因案救助”。三是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全国法院依法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3件,审结“腾格里沙漠污染案”等重大案件11起,有力维护环境正义,好绿色发展。一年来,人民法院找准了“执行难”问题症结,精准发力,猛药治疴,通过完善网络查控系统、联合信用惩戒系统、执行信息公开系统,有效解决了“财产难查找、失信难惩戒、信息难公开”等难题。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方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报请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由中办、国办联合发文,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使“老赖”寸步难行、无处遁形。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万例,限制615万人次购买机票、222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基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在探索审执分离改革方面,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强化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提高执行实施效率。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完善执行公开方面,最高法院出台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通过社会化评审,公布5家网络拍卖平台供当事人选择,破解执行财产处置过程不透明、不规范、变现难问题。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1600余家法院入驻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共计网拍32万余次,拍卖标的物15万余件,成交额1900多亿元,平均成交率达到89%,溢价率达到42%,为当事人节省佣金42亿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三巡首入巡回区法院开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7年2月24日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对再审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丰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云、吴林炎、郭秋娥、吴丰宇、龙岩市龙驰塔水泥有限公司、连洁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公开开庭询问。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自2016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到巡回区法院巡回开庭的首起案件。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周伦军、汪军组成合议庭。在庭审询问中,合议庭围绕申请人盛丰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盛丰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法第十六条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而且本案系为法定代表人吴林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龙驰塔公司所提供的担保,郑云并非善意第三人。被申请人郑云主张盛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其基于吴林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吴林炎对借款用途的陈述、签约地点是在盛丰公司且有盛丰公司其他人员在场等情形,有理由相信吴林炎有权代表盛丰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影响本案担保合同的效力。双方争议的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的综合协调适用。同时,这一问题也是学术界、实务界多年关注,至今还没有统一认识的问题。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来看,法官基于个案中签约主体、交易背景、商业利益归属等具体事实的不同,在合同效力方面也作出过不同的认定。考虑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不仅涉及到本案的公正处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产权利益,而且涉及到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合议庭决定在进一步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并就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择期对案件作出裁决。江必新告诉记者,担保交易附随于借贷、买卖等各种民商事交易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引发的纠纷不仅在数量上占有相当的比重,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也不够统一。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平等保护债权人、担保人及其股东的产权利益,是法官必须慎重权衡的重要问题。第三巡回法庭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统一该类纠纷的审判思路、裁判标准,以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各界希望尽快统一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殷切期待。同时,也希望通过个案的审判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功能,在准确解释法律、明确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引导市场主体在交易前充分认知并合理管控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4日通报全国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司法好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过剩产能,通过加强破产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人民法院服务和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明显增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使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能够顺畅进入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着力从诉讼流程上清理破产案件启动的障碍。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立案。2016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重整案件1041件,比2015年上升85.2%。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比2015年上升60.6%,其中重整案件525件,比2015年上升43.4%。为加快推进破产审判组织建设,201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方案还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案件管辖、人员配备和配套措施等。截至目前,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包括4家高级法院、47家中级法院、22家基层法院。为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效化解执行领域“僵尸案件”,今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诉讼制度和诉讼流程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而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据了解,下一步,各地法院将重点把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以及有关当事人主动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使破产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2016年8月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式开通,该平台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法院可以通过该平台全面发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流程、破产信息动态等,债务人等可以通过网站完成网上预约立案、异议申请、材料提交、信息检索等事务。截至今年2月10日,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数据显示,全国在审破产存量案件总数达到8949件,包括破产重整案件1187件,公开各类文书、公告18678份,访问量已突破976万人次,有力推动了全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好执行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2017年2月7日消息,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的条件,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意见》要求,执行法院应在执行程序中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见》明确,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为保持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意见》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审查决定书、财产清单、债务清单等材料,相关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立案部门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意见》明确,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在作出裁定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收到受理裁定后, 执行法院应当于七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意见》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检联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2月5日消息,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好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 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渠道偏窄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对于已经接入信息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有关信息;对未建成信息平台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将严惩涉众型经济犯罪。2017年2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好经济安全。最高检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新型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犯罪;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偷逃税款、骗取贷款等犯罪,坚决查办土地批租、动拆迁、招投标等环节职务犯罪,促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信息来源:新华社)
1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2月2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近日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打造“中国建造”品牌。《意见》从7个方面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具体措施。一是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是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三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四是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承包履约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预付款、业主支付担保等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建设单位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五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养建筑人才,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六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七是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鼓励建筑企业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战略项目。《意见》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相关政策,保持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将侧重老人小孩消费维权。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2月16日召开《“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出着力营造市场准入、竞争、消费“三个环境”, 在具体监管中,特别强调把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消费维权,农村、农民的消费维权作为重要任务。“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关键是要改革,目的是要放活。”工商总局综合司司长袁喜禄说。《规划》提出,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激发百姓创业创新热情,促进市场主体持续较快增长,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规划》提出,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要顺应消费规模扩大、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模式变化的新趋势,把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改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在具体监管任务上有许多亮点。既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又强调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既强调普遍的消费维权机制,又特别强调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消费维权,特别是从普惠性、均等化出发,把加强农村、农民的消费维权作为重要任务,强调农村市场监管,这些对百姓消费、百姓维权都是一个重大推动。”袁喜禄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2月8日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如果拒绝召回缺陷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注册证、许可证。《办法》落实了医疗器械召回的责任主体,明确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是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责任主体。《办法》列举了医疗器械召回的范围,包括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等。《办法》细化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召回的信息发布义务,规定实施一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总局网站链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召回的,由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并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该《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0日消息,《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并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等作出一系列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期满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教育培训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执法“任性”、违规检查扰民等,将受到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分。《办法》明确,应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包括,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应注销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包括,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滥用或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等。“协警”“协管”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对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等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曾带来“临时工执法”等隐患。《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设区的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湖北高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老赖”将会同公安航空铁路等部门联合开展信用惩戒。2017年2月3日消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敦促已被湖北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28日前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通告称,凡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会同公安、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另外,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江苏高院设执行裁判庭强化监督。2017年2月4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正式成立执行裁判庭,负责审理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与强制执行相关事项的案件。这是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较早成立的专司涉执行裁判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机构。执行裁判庭成立旨在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运用审判权对执行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促进强制执行的规范公正和效率,从而解决执行乱、执行难和各类违法执行现象。江苏高院出台相关决定明确,执行裁判庭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本院管辖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消较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含请示、上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以及上述执行裁判相关的请示等案件的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湖北省: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湖北省第一家跨行政区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2017年2月22日正式成立。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试点,武汉即是首批确定的四城市之一。作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专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将专司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行“三审合一”,除管辖武汉市辖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将跨区域管辖全省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庭成立后,将依托湖北省科教和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打造精英化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切实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提供更好的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上海法院2017年3月起全面推进司法网拍 向社会公布相关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2017年2月22日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宣布上海全市法院将从3月1日起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网络司法在线拍卖。《实施细则》共分25条,涉及坚持公开公正、坚持当事人自愿、坚持执拍分离等六大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法院可委托辅助机构完成的工作类型,拍卖标的物的底价确定,符合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的情形,监督考核工作如何开展等内容。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投票后,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站纳入了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今年年初,闵行、杨浦等法院已在淘宝网等相关拍卖网站平台上进行深化试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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