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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企业不用再垫资建设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9/13     浏览次数:    

2021年9月13日消息,《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办法》旨在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切实维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专业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办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较高投标限价,重点项目实行一编一审。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办法》还规定,招标文件约定需缴纳工程预付款,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持金的,应明确缴纳方式、金额、比例等,并推行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范围、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在项目建设招标中,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只选择一个施工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总体管理及组织协调,使资金、技术、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便于项目整体管理,对按期实现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造价等管理目标具有较好的好作用。鉴于此,《办法》强调,鼓励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投资的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优先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为破解恶意竞价难题,《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认真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合理测算投标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况进行评审,针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情况,要求投标人须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为强化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积极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林园等有关建设行业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林园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等有关机关。(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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