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中广网2009年10月11日消息《行政强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征得意见3707件。社会普遍关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将如何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在第一章总则中,第八条明确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行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第三款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还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有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条款,都可以充分保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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