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欢迎光临本站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触屏版
浏览手机站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房屋土地
人民法院案例及法答网检答网问答精选
司法实践
法律信息、政策文件
乡村经济
法律、政策、文件
公司企业
农村金融
合同类案件裁判观点汇总(一)
婚姻家庭
人民法院案例及法答网检答网问答精选
法律信息、政策文件
农民工专题
法律法规
合同保险
工伤专题
工资专题
争议处理
律师文集
业务随笔
法律信息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法律新闻
首页
>
法律新闻
>
法律新闻
法律新闻
法律新闻
更多分类
更多
法律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
安徽:推出20条举措服务保障“三地一区”建设 依法惩治危害新兴产业发展犯罪
最高法等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执法司法协同聚力 共护母亲河碧水青山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版《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
法律新闻
国务院首次明确开发商闲置土地收费标准
文字:
[大]
[中]
[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09/9/29
浏览次数:
一键分享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上一个:
安监总局:企业须申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情况
下一个:
国务院公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