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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健全科学专业规范透明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9/8     浏览次数:    

2021年8月15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大对社会反映的“天价”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治理力度,各地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服务的平均价格将大幅降低。《意见》提出,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专业、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意见》在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方面提出了5项政策措施:清晰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各地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鼓励各地实行较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较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较高费用总额。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了对80岁及以上老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的减免费用政策。根据《意见》要求,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较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并阶梯递减。同时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意见》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公证费用减免政策。要求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保持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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