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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遭遇“案荒”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护航”。对于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问题,该意见将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明确规定为公益诉讼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环保机构、检察院检举、控告,也可以申请环保社团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意见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