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2010年11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提供司法解释。《规定》共14条,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关于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