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日公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6条,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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