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韩玉军,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3条,围绕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多方位、系统性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以有效解决“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拖延执行、消较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为着力点,全面系统设计制约监督执行权的制度机制,努力打造执行权运行的“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何东宁介绍,《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避免以执代审、违法个别清偿,以及不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加强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由办案人员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约办理的转变,加强对消较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监管,有效解决权力寻租顽疾。在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方面,强调“全流程化”和“信息化”是此次《意见》的亮点。《意见》明确提出实现人民法院文书、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明确要求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彻底消除人为操纵评估的权力空间。在执行案款管理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对案款收发节点、程序等予以规范,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在不同法院向不同协助单位送达股权冻结手续时,如何确定冻结先后顺序?被冻结股权怎样进行有效评估?被执行人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贬损被冻结股权价值怎么办?在执行实践中,与执行其他财产相比,执行股权面临着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执行难题。此次发布的《规定》在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相关争议,依法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规定》共19条,重点对股权冻结规则、股权评估举措、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规则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例如针对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股权评估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规定》明确,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好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本次发布会同时发布了10件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多为涉民生及执行存在难度的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措并举,使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意见》和《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保持专业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保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2.突出政治教育。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理论修养。深入持久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赓续红色司法基因,引导执行干警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深入持久开展宗旨意识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专业公正规范文明办理好每一个执行案件,切实解决群众观念缺失、“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作风不正突出问题。
3.强化警示教育。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彻查执行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清除害群之马,持续保持执行领域反腐倡廉高压态势。有针对性地深入持久开展执行人员纪法教育、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促使执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恪守司法良知。坚决杜绝违反“三个规定”、与当事人和律师不正当交往、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等执行不廉行为。
4.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执行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院长是本院执行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领导、执行局长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执行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责任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二、深化审执分离改革
5.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执行中的重大实体争议问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解决,避免违规以执代审。执行中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暂缓财产分配,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申请或者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避免影响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要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清理僵尸企业,有序消化终本案件存量。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的,应依法中止执行,坚决杜绝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不配合解除相应保全措施、搞地方保护等现象。执行错误的,依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完善执行错误案件国家赔偿制度机制,有效及时挽回因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消较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不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消较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由执行机构专门合议庭负责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审理。充分发挥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和约束作用。
7.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首次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简易执行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由以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办理。做好简易执行案件与普通案件的衔接,简易执行案件无法在既定期限内执结的,应转为普通案件办理。通过对繁简案件分类考核、精准管理,有效避免繁简案件混杂引发的选择性执行问题。
8.确立专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流程节点自动预警和专人监管的双重管理机制。设专人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对案件承办团队是否及时查控财产、发放执行案款、终本案件是否合规等关键节点进行日常核查,及时提示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对未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的,及时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各级人民法院要对专人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9.严格落实合议制度。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合议的事项,必须由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得搞变通,使合议流于形式。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
10.制定完善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制定符合新的执行权运行模式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四类案件”管理机制,并嵌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对履职行为的提醒、留痕、倒查和监督,压实院长、执行局长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要求。
11.深化执行公开。进一步优化执行信息化公开平台,将执行当事人、终本案件、限制消费、失信惩戒、财产处置、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执行流程节点、案件进展状态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诉讼服务热线、手机APP等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推送,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好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广泛开展“正在执行”全媒体直播等活动,凝聚全社会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共识。有效解决暗箱操作、权力寻租顽疾。
三、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
12.全面升级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全面推行全案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信息自动回填、文书自动生成、执行节点自动提醒、执行过程自动公开、执行风险自动预警、违规操作自动拦截等智能化功能,做到全节点可查询、全进程可预期、全流程可追溯。保持执行程序关键节点信息真实全面准确,保持线下执行与线上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彻底堵塞执行程序关键节点信息随意填报、随意改动的技术漏洞。
13.依法及时查封财产。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下转第五版 ?上接第三版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效解决消较、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顽疾。
14.同步录入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必须将全部已查控财产统一纳入节点管控范围,对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上控制到的财产,财产信息同步自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于线下查控到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财产信息手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财产查控信息应及时向当事人推送,彻底消除查控财产情况不公开不透明、规避监管和“体外循环”现象。
15.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有多种财产的,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查封。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对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切实将案外人权利救济前移。
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期间不停止查封。
16.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财产处置参考价应当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双方当事人议价一致的,优先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成的,可以网络询价或者定向询价。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7.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人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在可控制其拍卖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较长不得超过90日。
18.坚持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一步限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得干预、替代申请执行人进行选择。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拍卖辅助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名单库并规范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开展拍卖辅助工作。
19.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系统。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到“一案一账号”系统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接,全面实现执行案款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
历史性执行案件往来款必须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甄别完毕,在此之后不得出现无法与执行案件对应的不明款。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
20.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制度。执行立案时,必须向申请执行人确认接受案款方式和具体账户,以便案款发放准确及时。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必须载明:案件对应的具体账户;被执行人有权拒绝向文书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如发现有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向12368举报。线下扣划时,严禁执行人员将案款扣划至文书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内。有效解决截留、挪用执行案款顽疾。
21.推行设立案款专户专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协调财政部门为执行案款单独设立执行款专户,形成专户专用,对执行款建立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的长效机制。
22.及时发放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有效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问题。
执行案款发放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层层把关,做到手续完备、线下和线上手续相互印证。对于有法定事由延缓发放或者提存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3.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纳入失信名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提出纠正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及时纠正,不得拖延。案件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探索施行宽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执行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宽限期给被执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
24.严格把握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严禁因追求结案率而弄虚作假、虚假终本,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穷尽必要的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必须使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核查财产情况;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核查,有财产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初步线索和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委托专项审计、搜查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或者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执行中已查控到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推进变价处置程序,不得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规定,不得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拍卖为由不进行处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对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严禁诱导胁迫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撤回执行申请。
四、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
25.以信息化为依托,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结合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压实各层级监管责任,依托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各层级法院对关键流程节点齐抓共管,构建“层级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执行案件监督管理体系。
26.把执行工作重心下移到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强化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枢纽作用。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多方位管理、指挥、协调,调配力量、调配案件并进行监督考核;对辖区内跨区域执行案件、一个被执行人涉及多起关联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统筹调配执行力量,集中执行、交叉执行、联动执行。
探索建立“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使“三统一”管理机制落到实处。
27.依法及时协调执行争议案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逐级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解决争议,提出协调方案,下级人民法院对下达的协调意见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有效落实,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税务、海关、土地、金融、市场管理等执法机关因执行发生争议的,要依法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书面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依法治省(市、区〔县〕)委员会协调,需要报上级人民法院协调有关部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程序,切实有效解决因部门之间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久拖不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问题。
实行执行案件委托向执行事项委托的彻底转变,强化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健全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的全国统一协作执行工作机制。依托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畅通异地事项委托的运行渠道,切实提高事项委托办理效率,降低异地执行成本。
28.纠正错误执行,防止消较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裁定以及违法、失当、失范执行行为的,应函告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者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对存在消较执行或者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及时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必须坚持有利于及时公正执行标准,严禁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之名,行消较执行、拖延执行之实。
29.改革执行监督案件审查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30.充分发挥执行信访发现执行工作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工作窗口作用。切实完善四级法院“统一办理机制、统一化解标准、统一解决程序”工作机制,保持接访即办,有错必纠,件件有录入,事事有回应。人民法院收到信访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录入执行信访办理系统,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31.切实加强“一案双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加强督察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将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纪律作风情况同步进行,充分发挥“一案双查”的威慑、警示作用。要通过线索受理、涉执信访、日常舆情等途径,探索拓展“一案双查”覆盖领域。督察部门对当事人反映执行行为存在规范性合法性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转执行部门核查处理。执行部门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与督察部门会商并依程序移送处理。
32.健全完善“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督察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会商具体案件。健全完善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既要严肃整治消较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执行、弄虚作假、监管失职、不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保持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及时堵塞执行廉政风险漏洞,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33.充分发挥巡查督察作用。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力度,将执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工作范围,适时组织开展执行专项巡查。充分发挥审务督察利剑作用,精准发现执行工作存在的司法作风、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对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逐案整改、逐一销号,切实扭转执行领域违纪违法问题高发态势。
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34.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专责监督。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需要,查看调取执行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积极配合。
35.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拓展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渠道。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执行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见证执行。
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及相关工作的办理质效。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议、提案反映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沟通意见,形成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答复意见,切实转化为工作成果有效落实。
36.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信息化工作平台”,推动建立法检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
对重大敏感复杂、群体性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到现场监督执行活动。
37.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媒体曝光反映的执行问题,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38.加强执行人员配备。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错误观念,强化执行工作力量配备,保持在编人员占比符合中央文件要求。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执行资源配置,完善落实“以案定编”“以案定额”的人员编制、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行案件任务量足额配备员额法官。严把执行队伍入口关,提高准入门槛,真正将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充实到执行队伍。畅通执行队伍出口,及时将不适应执行工作发展需要的人员调离岗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切实加强对人员配备和好的监督核查。
39.加强执行局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班子。积极争取组织部门支持,及时配齐执行局长,增强执行工作领导力量。落实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述职制度。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
40.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开展执行人员分批分类培训和实操考核,对全国法院执行人员全员轮训。建立分级培训和考核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四级法院的培训职责、任务和要求。探索实行上下级法院执行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制度。
41.进一步从严管理执行队伍。加强执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正风肃纪,深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引导执行干警树牢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决纠治执行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消较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执行领域司法腐败,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执行铁军。健全与执行权力运行体系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
42.建立常态化交流轮岗机制。完善执行队伍交流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执行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独立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其他人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必须交流。
43.健全执行人员激励机制。对执行工作业绩突出的干警要及时提拔任用。完善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带薪休假、调休轮休、心理疏导等机制,严防执行干警厌烦心理和畏难情绪,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较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持金不予退还。保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第十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3:第二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1 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信访案——法拍房成交后出现承租人异议,买受人信访要求法院强制腾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保持程序正义基础上,引入心理疏导等多手段联动机制,促使法拍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庞某仲裁执行案,2020年12月,案涉不动产经拍卖成交。此后,被执行人亲属李某1与法院联系,称其之前出过买房款,故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法院不能要求其腾退,态度强硬。而后,同系被执行人亲属的张某1、李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房产承租人。异议审查期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腾退工作。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买受人韦某信访称其认为本案存在消较执行问题,要求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腾房。法院考虑到买受人孕晚期的特殊身体、心理状况,与其多次进行恳切沟通,充分释明本案因程序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的客观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宽慰,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2021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1、李某2的复议请求。租赁权阻碍消失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力求以较短时间、较小伤害、较好效果完成案涉房产的腾退工作。经调查,案涉房产的实际占用人为被执行人的父母,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被执行人父亲患有癌症,强制腾退风险较高。同时,李某1在与法院沟通过程中多次表示,如果强制腾退,其也不会善罢甘休。为妥善解决纠纷,好各方人身财产安全,法院有针对性地作出尽可能以劝说主动腾退为主、强制腾退为辅的基本工作方案。一方面,法官多次前往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并与实际占用人及被执行人沟通,晓以利害,分析主动腾退的好处及强制腾退的风险。另一方面,立即启动强制腾退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强制腾退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制定包含腾退后安置场所、物品运输、警力、医疗、消防、罚款、拘留等强制腾退预案,张贴强制腾退公告,以强制腾退的威慑力为辅助手段。同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申请执行人对实际占用人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表示理解与同情,主动减免一部分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促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实际占用人愿意主动配合腾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将案涉不动产交付至买受人手中,实质化解信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注重心理疏导、沟通化解矛盾,多措并举以主动腾退代替强制腾退,实现法拍房顺利交付,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的典型案例。法拍房的腾退交付工作是涉执行信访的突出矛盾之一,不动产拍卖成交后出现以承租为由的异议已成为阻碍法拍房交付的常见因素。本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好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全面把握腾退工作所涉各方的核心诉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腾退方案,采取张弛有度的执行行为,同时将心理疏导机制引入信访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的信心和决心,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2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款信访案——特大交通事故致五死二伤,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无力支付巨额赔偿,导致多个家庭陷入困境,死者家庭多人多次信访。江苏三级法院运用联动救助机制,成功化解信访积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等人与李某、董某某、临沭市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多份民事判决,判令李某、董某某向该起交通事故中5名死者的近亲属赔偿35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临沭市某运输公司赔偿。判决生效后,上述各案5名死者的近亲属于2013年数次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董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多次执行仍无法有效执结,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沭县,该院于2013年3月委托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亦未能有效执结。本次事故造成多个申请执行人家庭因此陷入困境,并引发多人多次重复信访。
2018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法院多次赴山东临沭、江苏赣榆执行,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经多次查询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再次前往山东临沭、江苏赣榆执行亦未果。上述案件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执行不能,未执行到位金额总计358万余元。
上述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有多名老人和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后,分别于2014年2月、2015年3月、2017年2月、2019年2月、2020年1月,分期向5个死者家庭发放执行救助款共计30万元,但因司法救助金额有限,案件始终无法执行到位,多个家庭仍无法摆脱困难并多次赴省信访。为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机制,并向江苏省委政法委汇报,江苏省、市、区三级党委政法委、法院迅速召开刘某某系列案件信访化解专题会议,经研究会商,5个死者家庭因交通事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合法权益始终未得到有效维护,为维持其家庭正常生活,妥善平息社会矛盾,按照司法救助规定,应给予刘某某等人较大限度的司法救助,由三级党委政法委、法院进行联合救助,确定联合救助金额150万元。同时,经向刘某某等人进行释法明理,5个死者家庭均承诺息诉罢访。2021年,该案通过司法救助方式成功化解,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将到位的救助资金分批向各死者家庭予以发放,2021年9月,该院执行局局领导对获得救助的家庭进行回访,当事人均对人民法院通过联合救助方式解决纠纷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省、市、区三级法院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支持,运用联合救助方式妥善化解信访积案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多个家庭生活陷入较度困难,并为此多人多次信访。江苏三级法院及时运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畅通上下级法院执行联动救助渠道,积极协调争取更多的司法救助资金,提升司法救助额度,缓解基层法院资金不足难题,使因案致贫的多个家庭走出困境,以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较大限度化解信访矛盾,好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救助扶危济困的价值追求。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3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系列信访案——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断裂,大量预售商品房无法完成交付,买受人集体上访。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创新“附条件托管”制度促化解。
【基本案情】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起,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等人分别起诉被告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31件案件,案涉金额达6000多万元,其中金额较大的为原告连云港某建设公司诉被告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月,被告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总面积约为467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和面积约为2600平方米的地下人防工程承包给原告连云港某建设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总价为6700万元。合同签订后,连云港某建设公司按约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一直变更相关要求,双方于同年11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建筑总面积变更为5万平方米,总价款变更为8500万元,工程付款方式变更为20#、21#楼达到二层时,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付款2000万元,建设到五层时,付至3000万元,建至九层时付至4000万元,20#、21#楼竣工验收时付至总造价的97%。在连云港某建设公司已建超过九层时,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连云港某建设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起诉,要求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暂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连云港某建设公司工程款4000万元。另外,原告连云港某建设公司通过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保全被告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龙都花园三期的相关房产,享有了对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告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除无法支付连云港某建设公司工程款、无法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融资款外,因资金断裂,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不停工,大量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无法完成交付,但这部分商品房买受人并未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采取至灌南县人民政府集体上访的方式,试图挽回自身的损失,更有商品房买受人至北京找中央机关上访。
灌南县某房地产系列民事案件判决先后生效,因该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中较大的债权人连云港某建设公司较先于2017年1月22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执行指挥中心发起网络查控,实施团队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2017年2月5日,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工程进行了现场勘察,了解开发楼盘的完成情况并向部分商品房买受人调查商品房交付情况。2017年6月6日,执行法官接待了部分案涉信访群众,了解到案涉三期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已预售的房产因水电等附属工程不完善而无法进行交付且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致信访群发。2017年9月27日,向供水、供电、人防、税务、住建等多部门了解被执行人欠费情况。2018年初,召开债权人会议,通报本案情况。2018年4月27日,召开首次被执行人、债权人代表、信访群众代表会议,充分进行沟通协调,但因各方之间矛盾较大,未就案涉财产处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执行法院综合各方因素,认为案涉三期工程暂不宜处置。2019年,执行法院又多次组织召开各方代表会议,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执行法院依法对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剩余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询价,2020年9月22日,询价结果为: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总价为5620500元,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桩基础总价为1341000元。无论是执行法院预判之被执行人资产价值还是实际询价结果,被执行人所有可处置资产根本不足以偿付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人的债权,遑论尚未导入司法程序的大量信访房屋买受人之权益保护。并且,如果将该地块拍卖,所有权人变更后,因行政法规定楼间距等问题,新所有权人使用该地块建设建筑物数量将少于原可以建设数量,且原先已经快要施工完成的工程项目也会因为再没有资金注入而彻底变成“烂尾楼”,债权人实现利益与债务人付出的代价不符合比例原则。
执行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沟通,2020年,多次召开多方主体参加的联席会议,探索创新和解模式,较终达成采用申请执行人托管被执行人可处置资产以及债务的方式,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的方案。2020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与连云港某建设公司、孟某元(申请执行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的第二大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托管协议。和解托管协议约定,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将前期的扫尾工作及22#、23#、24#共三幢楼的开发事宜以及建筑安装、房屋销售及整体小区的收盘全部委托给债权人连云港某建设公司、孟某元经营管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后期开发的房产中,以2020年11月19日执行法院确定的土地评估价作为其抵偿债权人债务的资产,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对该土地上新建楼盘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不参与新建房产销售利润分配,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某建设公司、孟某元与被执行人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且二申请执行人承受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欠政府债务1100万元,员工工资235万元,经执行法院判决和调解生效的债务450万元。和解托管协议已在履行过程中,案涉土地上工程项目已经施工建设,上访群众也已经息访。
2021年,执行法院对案涉三期工程施工情况、相关债权的履行情况、完工商品房交付等情况进行了跟进回访,目前和解托管协议履行良好。
【典型意义】
在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附条件托管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组织作用,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保持良性沟通,克服诸多执行难点,有效衔接司法审判权与行政审批权,创新运用附条件托管被执行人债权债务的模式,善意文明执行,较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执行职能作用,有效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4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信访案——被执行人王某某身负巨额债务长达20余年,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入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成功化解王某某系列债务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额190000元。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线下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9日,该院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案予以程序终结。此后,该院又陆续立案执行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件,累计执行标的额达260余万元,均以程序终结结案。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在王某某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早年因做工程失败而背负300余万元巨额债务,拖欠至今已长达20余年。由于债务多、金额大,尤其是逾期利息逐年增加,加之自2002年起王某某母亲生病瘫痪在床需人照顾,长期以来王某某一边照顾母亲,一边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力清偿巨额债务,也没有偿还债务的想法。每当债权人上门讨债时,他就四处逃避,因此多次遭到债权人的威胁甚至殴打。有的申请执行人因未能执行到款项,就迁怒于法院,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到处向有关部门信访。
2020年下半年,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法院,探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1年4月,因王某某父亲(已故)的房产被征迁,王某某继承了237万元拆迁款。2021年4月21日,王某某在得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正在试行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的做法后,为了彻底解决自己长达20多年的债务问题,不再过四处躲债、担惊受怕的日子,便主动向该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书。
申请个人债务重整期间,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11件案件外,王某某还主动申报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32笔债务,这些债务大部分已过诉讼时效。重整过程中,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王某某对外欠债355万余元,可分配款项为237万元,由于债权人之一的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以内部规定不允许为由不愿作出让步,导致重整陷入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该院多次与遂昌县某商业银行等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较终促使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修改内部规定,并组织各方债权人就债权受偿比例达成一致。成功达成协议后,遂昌县某商业银行表示该行将以此案为一个起点,依托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对其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力争在较大程度实现其自身不良贷款回收的同时,帮助更多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过上正常生活,实现整体共赢。
2021年6月21日,各方债权人正式达成按一定比例受偿的重整方案。2021年6月24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将全部执行款项汇至各债权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25日,该院作出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重整程序的裁定,对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11件案件全部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解除对王某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长达20余年的王某某系列债务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本案系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入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先行省份,浙江法院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自2018年起开展试点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0年12月2日,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对前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后者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让债务人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充分衔接,具有债务人“破产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教育和风险警示等作用,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全运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案中,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积极开展具有个人破产制度性质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为后续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案例5汪某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信访案——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系列执行案件同时陷入僵局情况,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联合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向该县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支持,由该县县委、县政府协调县城投公司收购上述“僵尸企业”资产,系列案件较终得以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汪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汪某某向汪某分期支付借款76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汪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汪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查明汪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却有较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案件在法院执行。经梳理,汪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一案标的额较大,而郭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某化工公司一案,该化工公司在定远县工业园区有厂房及相关设备尚未处理。另查明,上述化工公司因不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政策已关停多年,其厂房和设备经法院拍卖无人购买而流拍,几起案件执行均陷入僵局,汪某也因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多次信访。
经多番走访调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得知当地县政府为清理“僵尸企业”出台了“腾笼换鸟”相关政策,有意征收位于县工业园区内的上述化工公司土地。为破解执行难题,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积极与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联系,联合向县委、县政府作系列执行案件化解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协调同意由县城投公司按变卖价收购上述化工公司资产,收购程序结束后,县城投公司如约将收购款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2021年5月,上述系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实施府院联动成功化解涉执信访的典型案例。如何化解“僵尸企业”带来的系列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难题,自安徽省加入“长三角一体化”后,定远县县委、县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不少外地企业进驻县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土地供应紧张,这为处理“僵尸企业”提供了良好契机。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抓住机遇,多方协调,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行动,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寻求帮助,顺利解决困扰多年的涉执信访矛盾,也成功盘活闲置国有资产。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案例6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信访案 ——被执行人企业为了规避执行,雇佣老弱村民为法定代表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予以整顿,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焦某与党某、党某海、沧州某运输队(个人独资企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年1月18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党某海支付焦某581464.95元赔偿款,党某、沧州某运输队与党某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党某海、党某、沧州某运输队未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7月15日,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党某因本案事故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党某海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注册时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无法查找到公司及负责人,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15年1月5日终本结案。
2017年5月15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得到线索,当时的肇事车辆(已报废)还扣押在高速公路管理局,随即对本案恢复执行,并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对该车辆进行处置,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焦某也不同意前来法院接收车辆以物抵债。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请执行人焦某也造成他人伤亡,需要赔付,另案申请执行焦某的两件执行案件也均未履行完毕,焦某怕亲自过来法院处理案件将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另案两个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上述肇事车辆。2018年4月25日,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12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党某海已去世,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陷入困局,于2018年12月29日再次以终本方式结案。
2020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焦某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的原投资人周某峰及现投资人周某胜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8月6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周某峰及周某胜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应承担的义务,但因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再次终本。
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焦某持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再次申请恢复执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且及时通过网络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但仍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焦某在2021年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后,向督导组反映此案未能执行到位。收到信访案件转办后,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带头执行,经现场深入调查发现,此前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系受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雇佣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当地村民,而非实际投资人和经营人。因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该运输队变更住所地未备案及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及时予以整顿。该运输队主动承认错误,于2021年5月12日汇入本案“一案一账户”案款583966.31元,本案顺利执行完毕,且以焦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两件关联案件均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也都得到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从执行不能到执行完毕历时7年,但较终得以圆满解决,是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采取多方联动,综合运用各项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集中体现。既有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产生新的信访案件,对维护群众利益和地区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7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以履行债务的主要责任人为切入点,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08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王某的申请,足额保全冻结某公司银行账户1667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解除了保全冻结。王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后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据此于2016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某公司账户中已无分文,名下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的房产亦转移登记至原法定代表人林某的女儿名下。历经8年取得的胜诉判决却无法兑现,王某情绪激动,多方反映对解除保全的不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向王某释明,并引导其就某公司转移财产的行为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权诉讼历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并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6月,撤销权判决履行完毕,某购物中心负一楼停车位的备案登记恢复至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
在变更备案登记过程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尽早实现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3月、4月两次先行发函江西省九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询拍卖车位的相关事宜。2019年7月,江西省九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函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某购物中心负一层因规划未计容,不能办理车位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为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与江西省九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协商车位拍卖问题,但未果。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改变执行方案,提取承租人的租金334000元。因执行到位的租金与执行标的额相距甚远,而执行标的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价值大打折扣,执行陷入僵局。王某遂不断上访、信访,言辞激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次研讨案情,制定了以影响债务履行的主要责任人(原法定代表人)林某为切入点的执行方案。一是启动对车位的处置程序,张贴腾房公告,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二是对林某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迫使其走到了面对问题的第一线;三是组织执行和解,以期较大化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历经数月的背靠背和解,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把限购政策、税收承担、房产交付、权属变更、债权债务结算等问题都一一解决后,终于促成王某与林某、某公司在2021年11月签订了和解协议。林某以自有房产为某公司代偿债务,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办理了房产交付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11月9日,王某拿着刚到手的房屋权属证书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笔录,明确表示长达14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其所有针对诉讼、执行的上访都同意息诉息访,感谢执行法院的努力付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履行债务的主要责任人为切入点,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件。案涉纠纷历时14年,横跨两省三级法院,且生效判决又因依法解除保全冻结造成执行不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解决问题的根本点,采取富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较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及时履行完毕。该案的顺利执结,化解了当事人长达14年的心结,让各方当事人都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也有了信赖之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例8善意解封助推涉众欠薪案件执结案——广东法院认真贯彻《工资支付条例》,及时兑现工人工资债权。
【基本案情】
中山市某制衣厂因拖欠工人工资而被起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64件,涉及457名工人工资503万余元。2020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了中山市某制衣厂的成品及设备。经核实,查封财产中包含由案外人某公司提供原材料、制衣厂负责代工的产品。因案外人急需将成品衣在国庆黄金周售卖,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人社局等多方协调并经绝大多数工人同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案外人随后将100万元案款转至法院账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组织对364名工人工资按50%比例先行发放。此后,该院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原则,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9月分别执行到位217万余元、120万余元,全案累计执行到位439万余元,工人工资受偿比例达84%以上,工人普遍感到满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广东法院认真贯彻《工资支付条例》,及时兑现工人工资债权的典型案例。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巧用“活水养鱼”查封措施,盘活企业资产,将疫情期间民营企业解决欠薪问题纳入“六稳”“六保”工作范畴,在尽较大可能兑付欠薪工人工资的同时,帮助欠薪企业恢复生产,走出困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9某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信访案——被执行的抵押土地已部分开发房屋并销售完毕,查封土地引起购房业主信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联动机制、创新执行方式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某农信社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2民初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某农信社依据该判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190937.47元、罚息4085131.48元(暂计至2018年9月4日),拍卖、变卖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土地已进行了部分开发,建成26栋商品房并销售完毕。因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有抵押且被查封,已购房的数百户业主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长期向柳州市国土部门、城区政府上访,要求法院解封土地,给购房业主办证。若不解封、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购房业主的房屋产权不能实现。但若解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好,农信社的金融债权无法回收。而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被开发的部分,多年来处于闲置状态,不及时处置会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对土地现状和价格进行细致调查评估、与不动产管理部门探讨、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了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分割处理的方案:即注销原来的土地证,对已开发部分和未开发部分,分别办理两本土地使用权证,对未开发的土地进行拍卖,得款偿付申请执行人农信社;对已开发的土地进行解封,让购房业主办理产权证书。为有效落实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市委市政府报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委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金融管理和不动产管理部门与相关法院联动,顺利解决了土地使用权证分割、财产处置权移交问题。土地处置范围明确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土地使用权采取了拍卖措施,并于2021年4月20日以较高价4375万元拍卖成交,所得价款在预留相关税费后已及时向农信社发放。另一方面,数百户购房业主目前已经全部办理房屋产权证;被拍卖的土地在成交后也进入了开发阶段。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灵活的执行处置方式,既化解了购房业主的信访难题,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好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了金融债权的顺利回收,还“救活”了闲置土地,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达到了“双赢”的效果。该案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未结执行案件“百日攻坚”活动效果的有力体现。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10阳某、韦某璋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款及资金信访案——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出具《预罚款决定书》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阳某、韦某璋申请执行贵州省黎平县某石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贵州省黎平县某石料公司支付原告阳某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等146万元及利息、支付原告韦某璋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等150万元及利息。贵州省黎平县某石料公司不服,遂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贵州省黎平县某石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阳某、韦某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被保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44521.81元予以强制扣划。同年3月1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贵州某实业公司的1963369元债权款进行扣划,第三人贵州某实业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法院给予时间筹款支付。该案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第三人系黎平县重点企业,强制提取可能给第三人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同意第三人于2021年5月30日前缴清上述款项。在协助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之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又向第三人送达了风险告知书,第三人仍拒不协助将1963369元债权款汇入指定账户。2021年6月4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将《预罚款决定书》送达第三人,该公司才将4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并承诺5天后将剩余1563369元付清,若到期没付清,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021年6月9日,第三人将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剩余债权款1563369元汇入指定账户,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经营发展,既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赞赏,又维护了黎平县良好的营商环境,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