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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英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听证一案在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6/16     浏览次数:    

过检察公开听证,让案件办理的过程变成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论明天理的过程,以执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近年来,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目标,转变司法理念、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充分运用听证开展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矛盾化解和息诉罢访工作。2021年6月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中,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英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听证一案均在列。2017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对丙公司负有1520万元金钱给付义务,裁定强制执行乙公司财产。因乙公司承建了英某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区项目,法院遂于2018年初向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乙公司在英某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及保持金。英某公司随即书面回复法院称:“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和结算,较终应付款项尚不确定。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如有应付款项,将配合法院协助执行。”2019年1月,法院获悉英某公司擅自向乙公司转款,遂向乙公司发出限期追缴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起五日内将该款项追回并转至法院账户。同年4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英某公司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且收到法院限期追缴通知书后,未能将款项追回,裁定强制执行其价值853万元的财产。英某公司先后向蜀山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在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高院要求合肥中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协同执行法院依法自行纠正本案执行中存在的错误。后合肥中院裁定蜀山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案。同年5月,蜀山法院召开听证会后重新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英某公司的执行异议。2020年3月,英某公司认为法院执行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该公司主张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得对公司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其公司存款违反法律规定。为提升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专业化水平,扎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20年6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申请监督人、被执行人、受邀专家、学者等均到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法院执行情况和法院、原案申请执行人意见,英某公司充分表达了申请监督理由,被执行人乙公司也发表了意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员围绕争议焦点,即执行法院能否对第三人英某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理由。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请人英某公司、被执行人进行了提问和了解。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据展示、听证提问,在充分论辩基础上,逐渐明晰案件争议焦点。经过两个小时的听证,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法院执行裁定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对收入执行的有关规定确有瑕疵,但法院依法向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款项,英某公司收到后仅发函表示该债务并未到期,后期又擅自转款给乙公司,违反了协助执行人的义务。如英某公司因擅自转款无法保持继续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则法院据此认为英某公司妨害执行无误,按照法律规定,英某公司应当承担妨碍执行的后果,包括罚款等。检察机关采纳听证评议意见,认为蜀山法院向第三人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协助义务人英某公司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向乙公司支付款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蜀山法院据此裁定英某公司在支付数额内承担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较终,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当事人对于该结果也表示认同。(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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