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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新疆高院发布2021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典型案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6/8     浏览次数:    

2021年6月3日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新疆高院2021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典型案例”。新疆高院此次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涉及申请人须取得明确的执行依据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优先受偿权须有生效裁判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限限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能够冻结,超标的保全可否申请法院解除等类型。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其主要目的是迅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还包括执行实施环节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作为嵌入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目的是解决执行过程中衍生的程序和部分实体争议,是为执行实施提供监督和好的程序。部分典型案例的主要观点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两个条件。无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备可执行性,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执行,可以通过另行提起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若在审判程序中未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夫妻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3、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诸多实体问题,施工人仅凭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或结算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可能。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申请人若主张优先权需向法院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需要经过诉讼取得执行依据后,再申请强制执行。4、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虽多年未申请恢复执行,但并未作出免除被执行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5、合并执行不能损害轮候查封人的权利。6、不得超标的保全。超标的查封和超标的保全是两个不同阶段的强制措施,超标的查封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时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需要考虑该财产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能存在的流拍情形以及查封顺序等因素。”王瑾介绍,“而保全行为是在诉前或诉中为好生效判决的实现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时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人民法院无须过多考虑执行中的相关因素,而应当以保全裁定确定的金额为限。7、根据行政法规要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信息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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