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自2021年5月19日起在两地全面施行。3月17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决议修订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以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有关修订于5月19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21年5月18日分别发布公告,《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于5月19日在两地同步施行。此前,《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有关内容已于签署当日施行。这也标志着自5月19日起,《补充安排》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施行。《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补充安排》还明确了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 《补充安排》的施行,推动两地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多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这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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