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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法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11/22     浏览次数:    

2021年11月20日消息,为人父母,生而不养是十分恶劣的行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对离异夫妇先是将年幼的婴儿送走,后又起诉孩子养父母,要求“夺回”抚养权。该案主审法官日前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逃避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例。本案的审理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细化了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当家庭教育缺位时,监护人将受训诫。本案的审判不仅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也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做父母是一门“必修”课,如果不合格,也要去“复读”。本案承办法官、清江浦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吴然介绍,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如果家长失职,法院等相关部门可责令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周某、赵某的次女既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周某、赵某亦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涉案双方并未就送养、收养办理登记手续,故本案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遂依法调解将抚养权归还给原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结合本案原告周某、赵某送养次女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不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职责的情形。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周某、赵某离婚后,在不符合法定送养条件情况下,共同将刚出生不久的次女非法送养他人,系逃避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之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职责,让孩子得以回归正常家庭健康成长,是“未成年人利益较大化”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充分体现,也是让“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得以发扬的具体实践。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真正在全社会倡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他们有义务对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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