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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破解“执行乱”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5/14     浏览次数:    

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0日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说,此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高发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如涉及对“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分认定;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重申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冯小光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将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用好“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监督理念,持续关注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克服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切实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提高执行监督精准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指导性案例指导意义如下:1、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办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2、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3、质权人为实现约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措施,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持,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执行其财产。对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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