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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6日消息,教育部较新公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八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的责任判定,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学者表示,这种变化加大了对学生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了学校承担责任的概率。附:修改前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 修改后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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