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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江西高院规定IP地址或网名可作被告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4/24     浏览次数:    
2011年4月23日消息,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的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指导意见明确,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指导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责任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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