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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9/14     浏览次数:    
20109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发布起实施,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就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等,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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