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2010年8月13日《安徽日报》消息,为推进我省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施行。办法规定,我省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的职工,在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后,可前往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对于之前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在本人提出申请后,也可同样享受工伤康复。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职工可适当延长至24个月。办法还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康复费用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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