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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一审法院已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无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必须详细阐明重审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裁判,将起到示范效应,间接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意见》还具体列举了几种新类型案件。《意见》中说,新类型案件,是指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等,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可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