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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司法解释》分九条,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解释》第1条对非法集资重新进行了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且细化了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什么是非法集资,我们特意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突出讲它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是一定要强调的,所以在那条后面加了一句,如果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活动。”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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