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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3/29     浏览次数:    
2011年3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个有关《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共十三条,2011年3月30日开始正式实施。依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不收取当事人费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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