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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召开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对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会议上介绍,本次指标的修订对2008年开始试行的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做了较大的修改完善,共增加新指标10个,取消旧指标12个,并对9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做了调整,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多方位、多侧面对案件审判质量进行综合科学评估。关于效率指标,新增“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取代年“结案率”统计,同时新增“延长审限未结比”。目的在于鼓励各级法院在法定审限内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违反规定随意批准延长审限。关于效果指标,由于“上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在评价效果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复性,且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新指标体系取消了“上诉率”统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