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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4号及第595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共9章74条。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好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条例明确,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共7章51条。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条例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