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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3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国家赔偿法是调整公权力致害后对受害人予以弥补损害的法律,体现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是本解释的一大特色。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已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这位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而不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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