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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3月7日签署第59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共6章77条。条例的颁布,旨在加强公路保护,好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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