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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5日消息,为保持《律师法》的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依法好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及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包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收集、调取证据三个方面。主要内容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手续完备的,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卷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有权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交的材料。在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应当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行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律师的相关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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