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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初步建立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完成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改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2/17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6日消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方式方法四个层面全面展开,取得了明显实效,基本完成了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改革任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了多年来的执行成果,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此外,还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三个规范性文件,并向中政委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逐步形成和加强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执行权配置逐步科学化,执行制度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执行工作改革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方面,各高级人民法院初步建立了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体制。包括对案件统一管理,设立机动执行大队或成立大要案执行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警示催办制度等。在执行机构方面,为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载体要求和执行权制衡要求,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执行局,部分执行局还下设若干机构,增配了执行人员。
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方面,各级法院加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互间的制约与监督,改变执行人员权力过于集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分权运行的新机制已初步建立。在执行方式方法上,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不断推出,如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实行公告被执行人名录、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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