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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2/11     浏览次数:    
保监会于2011年2月10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是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担保,如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通知还规定,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也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对已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全面清查,并在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属于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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