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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国土资源部:六种情形采矿权不得转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2/11     浏览次数:    
2011年2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通知》规范了划定矿区范围管理。《通知》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通知》要求,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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