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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公安部: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吸毒成瘾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2/1     浏览次数:    
公安部于2011年1月31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办法明确,吸毒人员须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公安机关方可认定其吸毒成瘾。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办法明确,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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