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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裁判观点汇总(一)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2/11/29     浏览次数:    

1、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审查内容是案外人是否享有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涉及同一执行标的物上存在不同性质的权利保护冲突问题,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在效力上是否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权。商品房消费者享有物权期待权,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商品房消费者的概念相对应的是房地产企业,二手房买受人并非商品房消费者,其在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按揭贷款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如其仍然放任法律风险推进交易,说明其在主观上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取得完整产权的积极意愿,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其享有的权利仍然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不应当优先于抵押权人。因此,该类二手房买受人对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信息来源:2020年6月30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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