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司法实践中慎重对待亲子关系鉴定
婚姻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认为其就是在矛盾存在时理所当然要进行的事情,但就法律的角度来说其实不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对于亲子关系采用婚姻关系推定存在制度,即只要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原则上就推断在该关系下所生育子女具有亲子关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基本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而需要确认有无亲子关系时,人民法院是从严把握、慎重对待的,当然也包括在必要时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推定判断.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2011年8月31日对该文章进行补充如下: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