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不召开股东会作出的决定也有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较高决策权的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既然其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如此重要,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其11项职权,归纳起来11职权共分6类,即投资经营决策权、人事决定权、重大事项审批权、重大事项决议权、公司章程修改权及其他职权。其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应是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进行,所以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会议种类、会议的通知和记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公司法考虑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便利和股东行使股权的方便,规定了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作出决定,这时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股东以书面表示同意、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必须是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既签名又盖章。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