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赠送的股份(干股)不是真正的公司股权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方方面面不同的原因,会以决议的方式向他人赠送股份,这里的他人在司法实践中多为对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或公司需要奖励的高级技术人员,这种做法通常叫做“送干股”。其实这里所赠送的股份与法律意义上公司的股份存在着本质区别,受赠人没有通过财产的投入而对价取得、它不具有经营管理权、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只是可以参加公司的分红,所以这种赠股在公司没有因此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不是其他股东而让出股份的情况下,其本质就是公司向受赠人赠送的公司收益的分红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