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如果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工伤调查的过程中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职权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可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而不必再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好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好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19条 劳动好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好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崔伟)